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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政办[]10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服务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银监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工信[]25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鼓励完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缩短增资时限。
开业后持续经营超过3个月、不良贷款率低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增资扩股。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政办[]100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及时识别、预警风险,切实防范和处置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四、提高认识,快速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经济形势和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进一步提高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步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措施,放宽准入条件,力争年内完成每县(市、区)1-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任务,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融资难题,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