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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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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政〔〕5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结合我市实施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实现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为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自愿报名,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自主选择,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填报志愿,申请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市民政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机构和专业。

3.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就近培训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4.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从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均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

1.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3.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机构举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招生办法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向退役士兵发放公开信、培训意愿确认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培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力求使退役士兵对培训政策的知晓率和培训意愿确定率达到100%。在准确掌握退役士兵参训人数、专业需求等情况后,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汇总,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筛选确定承训学校和机构。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要求,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发放录取通知,并确保每年3月底之前入班开学。退役士兵当年提出培训申请后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培训的,可列入下年度培训计划。

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及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报送招生录取及培训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复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统一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三、教育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管理

1.签订协议。培训开班前,市民政部门要与各承训学校和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就培训专业、费用、资金拨付、课程设置及培训要求等作出安排。

2.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单独编班,个别专业人数较少时可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3.完善制度。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制定完善退役士兵学员教育管理的有关制度。承训学校和机构可邀请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优秀干部协助指导做好有关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参加党团活动,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的学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

4.注重培训实效。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在做好退役士兵学员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科学合理制定教学计划。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以实操、实训为主;对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接受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及时向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和《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承训学校和机构。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并入退伍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就业服务

1.根据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并将学员就业情况作为衡量培训成效的重要指标。

2.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要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安排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企业三方可采取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等方式,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四、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教育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资金。其中,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除享受上述政策以外所需资金,按照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由各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省财政将根据教育培训成效和财政状况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其中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管理

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与培训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会同培训学校根据补助标准、培训时间和学员的实际出勤情况,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滞留、挪用培训资金的现象,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五、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培训服务队伍建设,选配人员,专司其职。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选定学校、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制定对所属培训学校和机构的管理及考核办法;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制度,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考核制度。对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好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可根据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教育培训资格。

教育培训结束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和当年就业率均要达到90%以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参训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和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不能被评为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