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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19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采取严格管理、堵源节流、标本兼治等措施,通过对煤炭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煤炭质量强制性检测和监督控制,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依法加强对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煤炭企业的煤质检测力度,实现检测合格率100%;对拒检或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煤炭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要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严把生产环节质量关。
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煤质检测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进行摸底,并进行登记造册,对高硫煤矿、高灰分煤矿、无洗煤设施的煤矿以及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煤矿进行排查,督促高硫、高灰分煤矿配置洗煤设施,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对无洗煤设施的煤矿要严格控制,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硫、高灰分煤的生产。
(二)加强煤炭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精煤和型煤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型煤加工过程中要按环保减排要求添加固硫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精煤和型煤加工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督导企业坚持精煤和型煤生产的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分质、分级定价,做到质级相符。严禁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确定标准的煤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炭经营场所,特别是铁路货场、煤炭中转站、运煤公路沿线两侧货场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关停无证煤场,严禁高硫、高灰分煤的销售,对于各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用煤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力度。各用煤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煤炭采购的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锅炉和工业炉窑用煤单位、企业,特别是煤电、化工、铝工业、水泥等高耗煤企业的煤质日常检测力度,不准燃用高硫、高灰分煤,大力倡导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优质环保煤,安装使用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清洁生产运行。加强对宾馆、饭店、浴池、早餐摊点、夜市的检查频次,严禁高硫、高灰分煤散烧直接排放,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质监局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煤炭质量信息通报工作和查处煤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生产、加工、流通及使用环节中突出质量问题的综合协调处理工作;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煤炭资源的有效开发和优质生产以及工业用煤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流通、使用环节的环保技术设施配置使用和污染源清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煤炭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和证照审查工作;税务部门要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煤炭资源的高质高效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供电公司要通过用电调节控制等措施,为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提供支持。
(二)加大执法力度。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促进煤炭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我市工农业生产用户和广大群众用上“放心煤”。
(三)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开展煤炭、节能减排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宣传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节能意识。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节能减排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广泛听取群众呼声,并做到事事有回音、有结果。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企业曝光,为煤炭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