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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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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政〔〕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环境容量约束,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市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的部分工业污染项目逐渐向农村转移,致使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农村环保工作还存在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资金投入严重短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监管能力较为薄弱等诸多问题,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美化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结合起来,与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林业生态村建设结合起来,以生态创建为载体,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为手段,以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主要目标

1.近期目标:到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效果,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化肥有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农药有效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粪便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顺利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以上,适宜发展沼气的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30%以上;“以奖促治”机制全面建立,农村环保投入不断加大;生态创建进一步深化,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1个、省级生态乡(镇)10个、省级生态村100个、市级生态村150个;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所有建制乡(镇)全部配备垃圾中转和运输设备,全面建立“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全面改善;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依法关停或搬迁,实现禁养目标。

2.远期目标:到2015年,建成省级生态县(市、区)1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个、省级生态乡镇20个、省级生态村180个、市级生态村30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有重大进展。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显著好转,工矿污染治理进一步深化,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自然资源开发更为文明有序,生态恢复措施有效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得到较好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显著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水利部门要抓好农村供水、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科学划定保护区,严禁企业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严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污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农村村庄发展规划的制定、截污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制定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有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到年底,建制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率先完成整治工作并实现达标验收。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治理位于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以及新能源推广结合起来,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力扶持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等技术,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心镇和移民新村、迁村并点的中心村、规模较大和水污染严重的村庄要率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边远地区的村镇,要建设低成本、易管理、分散型的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抓好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因地制宜,尽快建设一批形式多样、适合各地不同特点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对于效果显著、工艺成熟的治理模式,要尽快实现全面推广。要在全市所有建制乡(镇)全部配备垃圾中转和运输设备,建立完善的中转运输运营机制和卫生保洁制度,全面建立“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对交通不便的山区和边远村庄,可根据地形特征,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垃圾就地处理方式。县(市、区)、乡(镇)要定期收集处理塑料袋、农膜、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有害垃圾;乡(镇)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

(四)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工作,加大对果汁加工、肉制品、淀粉加工、酿造等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杜绝“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未批先建和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并依法严厉处罚。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村镇发展规划,对乡镇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

(五)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市畜牧局的指导下,按目标要求完成已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执法监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生产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停或取缔。畜牧部门要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养殖企业日常管理,指导养殖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业、畜牧、工商、供电等部门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企业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六)积极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农业部门要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度,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特别是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林业、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林业和园林部门要加强荒山绿化、村庄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工程建设,突出抓好林业生态市建设,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村庄排水设施,对农村河道、沟渠、坑塘进行清淤整治,综合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在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应检验该项目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办理采矿许可前,应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滥采滥挖、毁林采石采沙等不法行为;加大生态恢复治理力度,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在高速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等重要区域,尽快建设一批生态恢复示范工程;组织重点县(市、区)编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避免过度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使矿产资源开发更加科学、有序。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成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目标考评体系,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园林、卫生、畜牧、工商、扶贫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创新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尤其要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和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政府资金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生态乡镇奖补30万元、省级生态村奖补10万元、市级生态村奖补2万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农业、水利、林业园林等部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专项资金等要向农村倾斜,鼓励各地集中整治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示范创建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投资应逐年增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强力推进生态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生态规划,以指导生态创建工作。要以生态创建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培育示范典型。在巩固现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提升创建品位,积极引导一批生态环境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区)、乡(镇)、村率先创建成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带动本地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推动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开展。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照《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行政村设立资源环保协管员,建立县、乡、村三级环保监管体系,把环保工作深入到农村第一线。要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评估工作,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质量预警监控体系,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农村环保监管能力。

(五)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适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经济、安全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六)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县(市、区)、乡(镇)、村干部培训课程中增加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提高广大干部的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在广大农村营造一种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