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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推进改革与谋划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
(五)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改革目标
(六)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即年全面启动,年全面推开,年基本完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务。
四、改革方式
(七)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八)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五、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符合国家现行减免规定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的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
(十二)对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合理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制定支付办法。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十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办理退休手续前不再变动。
(十七)对再就业有困难且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十八)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九)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二十)加快厂办大集体改革步伐,争取中央财政奖励。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在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县级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共同承担。市级财政补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资金按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进行结算。各县(市、区)要按照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要求,将经审核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批复文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便于及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其中滞纳金部分经批准可以免除。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后仍正常存续的,其原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变。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后,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市政府成立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研究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驻峡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中生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琳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审核审批市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对各县(市、区)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备案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宋东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翟海燕、市国资办主任刘同会担任。
(二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成立由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或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协助配合做好本地范围内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十八)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属企业制定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出资人)负责制定,具体内容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形式、股权设置及出资方式、资产状况及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置方案、改革效果预测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三十)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以及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革实施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并形成决议。
(三十一)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三十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十三)厂办大集体改革,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现行隶属关系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国有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在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规操作,防止资产流失,保护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主办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
(三十六)厂办大集体在改革中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八)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