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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发展建立在安全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政府。
(一)市政府责任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副市长:对市长负责,同时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3.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市长负责,是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所属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责任
1.各县(市、区)长:是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副县(市、区)长:对县(市、区)长负责,同时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3.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副县(市、区)长负责,是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所属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政府常务会议每个月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副职负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安排、同推进;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亲自督办省、市挂牌的安全隐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工作,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严格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领导本行业、本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法规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引发安全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首先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造成重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