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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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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意见

为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促进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3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低碳经济、建筑节能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扩大和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体制和机制,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和带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居民和社会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物提供能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2012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面积230万平方米,201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面积170万平方米,利用两年时间完成400万平方米示范面积的工作任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应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建筑物供热、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可应用的技术范围包括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土壤源热泵技术、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以及太阳能空调技术等。(二)工作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含县、魏都区、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如宾馆、医院、学校等),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成本。

凡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办公楼、体育馆、学校、医院、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为建筑物供热、制冷,经技术论证确实不具备利用条件、不适宜同步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应报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为建筑物供热、制冷。

对于年已经开工建设但还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具备增加设计条件的,由原设计单位增加设计可再生能源设施利用内容;不具备增加设计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据实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情况,应报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市城乡规划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时,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自年1月1日我市申报工作开展以来,新开工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已经竣工或正在建设的,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查勘,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

鼓励既有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改造建设,重点支持高耗能的宾馆、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建筑改造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XX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以及资质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县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项目申报条件、程序等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涉及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须经水利部门许可或批准。

(二)项目评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市水利局参与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后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

(三)项目实施。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开工建设后,应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结合建设单位申请和项目办实地查勘情况,拨付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50%。资金拨付程序和办法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县辖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项目监管,同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至县财政局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项目验收。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安装、调试完毕,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省级能效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检测和评估,检测评估合格后,上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市水利局参与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再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50%。县辖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切实做好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成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杨献波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熊广田及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宏武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和分领导、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职能,组织对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专项验收。

(二)完善制度机制。依据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市水利局制定《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科研与技术保障、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检测验收等办法,以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健康推进。

(三)实行资金奖励。对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为建筑物供热、供冷、提供生活热水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列入示范项目库的予以资金奖励。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为建筑物供热供冷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对采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系统集成技术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

(四)强化技术支撑。推行岗前培训制度,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培训。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备案、登记和公示制度,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鼓励建设工程选用经过备案、登记和公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和产品。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以能耗监测为数据基础,以节能效果作为评价基础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价体系,全面实现对示范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五)实施全程监管。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列入示范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申报、评审、公示、入库、定期核查、跟踪监督、组织验收等程序,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示范补助资金,对不能按照要求实施的示范项目,给予取消示范、依法追回补助资金等处理措施,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