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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三次全会和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政〔〕65号),加快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培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合格市场主体,通过改革改制、重组整合、破产退出等形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完善体制,转换机制,促进国有“四资”(资产、资本、资金、资源)统筹运作,实现资产集中、资本集聚、资金集成、资源集约,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年底全面启动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市直机关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资产移交、重组整合、改制退出和依法破产等方式,进退结合,灵活处置。
三是先易后难,批次推进。结合脱钩改制工作总体目标,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稳妥有序,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四是以人为本,规范操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稳步推进。
五是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机关负责所属企业脱钩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支持脱钩改制工作。
二、工作范围、主要方式和推进阶段
(一)工作范围。市直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均属于脱钩改制范围。各机关服务中心直接出资兴办的、为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经济实体暂不列入脱钩改制范围。既有事业单位身份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纳入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文化类企业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范围。
(二)主要方式
1.资产移交。将部分拥有一定净资产、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具有整合潜力且暂不改制的企业,实施整体移交,市政府为出资人,纳入市政府国资监管范围,实施战略重组,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国有资本整合配置功能。
2.重组整合。对部分行业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组整合,组建专业集团公司,市政府为出资人,纳入市政府国资监管范围,整合做强一批骨干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
3.改制退出。对资产存量较小、不具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改制后仍保留有国有股份的,纳入市政府国资监管范围。
4.依法破产。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破产。
5.其他方式。对没有市场竞争力、无法独立生存的企业,以及停业多年、名存实亡的“壳”企业,由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研究提出企业改革退出的意见。对挂靠企业,由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对一些特殊的企业,可采取移交属地管理等方式实施脱钩改制。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法律、法规、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三)推进阶段
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总体要求,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推进。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份,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脱钩改制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脱钩改制要求,进行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制定规划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推进。年4月,市直机关上报脱钩改制预案,6月底完成脱钩改制总体规划。
1.资产清查和总体规划。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掌握企业资产和人员等各方面情况,提出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初步意见。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企业的脱钩改制形式。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意见,制定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总体规划,报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联席会议审定。
2.方案审批。根据脱钩改制总体规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脱钩改制总体方案,报联席会审批。
3.方案实施。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按规定进行资产和债务处理,搞好职工安置。
第三阶段为扫尾验收阶段。在全面完成脱钩任务的基础上做好改制实施工作。联席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脱钩改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政府。
三、主要政策措施
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60号)、省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经贸企改〔〕372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发〔〕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实施。
(一)资产处置。资产移交和重组整合的企业,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以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移交依据;改制退出的企业,按照市直机关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般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依据重组改制的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处置;依法破产和其他方式改制的企业,在联席会议的统一组织下,由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依法进行资产处置。脱钩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人员安置。资产移交的企业,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企业全部职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重组整合的企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接续和履行;改制退出和依法破产企业,妥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脱钩改制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改制退出和依法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军转干部等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
(三)资金筹措。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资金,本着积极量力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一是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二是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三是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凡企业改制后资金有结余的上缴市财政,纳入改革资金专户,统一使用。对联席会议确定的改制破产企业,若有资金缺口,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初审,经联席办研究后报市政府予以解决。
(四)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及其部门要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国有企业脱钩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脱钩改制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取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不高于发〔〕8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对脱钩改制企业,凡养老、失业等社保费有拖欠的,免收其滞纳金和利息。
四、加强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市长王海鹰任召集人,副市长郭岩松任副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和县政府、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全面领导市直机关所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负责研究制定脱钩改制有关政策,审定脱钩改制工作总体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国资委,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负责审定脱钩改制总体规划,审批改制总体方案。联席办督促、指导、协调脱钩改制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其它日常工作。
有脱钩改制任务的市直机关要组成专门机构负责所属企业脱钩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脱钩改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脱钩改制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脱钩改制工作组,具体落实有关脱钩改制工作任务。
(二)严肃脱钩改制工作纪律。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纳入政府审计和行政监察范围。市直机关不得隐瞒企业情况,对于瞒报、漏报企业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市直机关及所属企业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凡列入划转名单的企业要坚决划转到位,不得拖延交接或阻碍脱钩。从年1月起,凡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企业,在办理工商年检和产权变更时,须提交联席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或变更登记。
(三)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突破职工安置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对脱钩改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各有关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纪律不松,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企业稳定有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市直机关对所属企业的稳定工作负总责,全力做好信访评估、隐患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
脱钩改制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守纪律,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