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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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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发展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办[]10号)精神,大力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思路和总体目标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加快推进以及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小康化的加快转变,家庭服务业发展具有了广阔的需求前景和日益重要的战略意义。已逐渐成为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政策,全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

发展思路:以完善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以实现服务标准化、市场规范化、企业规模化、服务品牌化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促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到2020年,形成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立足全局,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重点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指导目录。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居家服务;引导发展家庭教育、家庭理财、医疗保健、营养配餐、配送等新兴服务业,丰富家庭服务层次。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市场体系。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鼓励非营利性、公益性家庭服务业发展,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等多元化的家庭服务业组织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的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由中介制向员工制转型。

(四)明确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全市各级商务部门承担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行业规划及标准,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活动。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推进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家庭服务业信息化,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介绍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中加载家庭服务内容,搭建家庭服务机构和求职人员的信息桥梁。建立并完善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商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统一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服务功能。民政部门大力推广居家养老“一键通”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各方面信息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依托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加快完善我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

(六)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和“双进工程”建设活动,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家庭服务机构特别是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将家庭服务项目和站点延伸设立在社区,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政策,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力度

(一)落实就业促进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照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家庭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年限,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强化措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对有组织输出劳务到家庭服务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或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三)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做强品牌企业。将引导中小企业做专做特同扶持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结合起来,引导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家庭服务企业之间完善分工协作关系,探索各具特色的品牌化建设道路。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增加资金投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各类家庭服务机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72号)要求,推动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加强培训,提升家庭服务业整体水平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提高培训质量和鼓励中高端人才进入的长效机制,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带动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在今后的培训规划中,要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类专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和在岗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市、县财政要对国家、省专项支持资金按规定做好配套。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会、妇联、团委的组织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培训质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按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到中、高级工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实施保障措施,营造家庭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用工行为。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积极引导家庭服务机构规范用工。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要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保障其休息、安全等合法权利。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加强监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员工管理制,提高合同签订率。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从业人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将家庭服务机构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在开展维权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活动中,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用工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要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级已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于年底前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基础性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各类业态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