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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5号),进一步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下大气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担负起政府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发改、物价、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公安、民政、统计、监察、审计、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家、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未落实,新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缓慢的,市监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市政府确定,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预期目标以内(两个预期目标均为12%左右)。从年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政府报告下年度全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为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5461套,超额20%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16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4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453套;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分别解决住房困难户600户、208户。解决1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税费减免、金融支持、配套设施建设等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充足、资金筹措到位、政策配套跟进、建设质量过硬,确保省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同时,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工程管理、项目审计审价、配租销售公开运行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尽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商品住房项目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使住房保障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切实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要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任务,按项目及时供应建设用地,切实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区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渠道。
七、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八、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要求,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和最低规模。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抓紧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548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动态巡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批先建、未建先售、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阴阳”合同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物价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信息协调联动、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市住房保障、国土、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进一步共同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抓紧制定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年6月底前建立覆盖县、区的基础数据库,切实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为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正面引导,大力宣传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