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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确保单位内部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强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原则,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本县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及时解决本县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查找本县区各单位内部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构建全方位的监管防范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实行市级公安机关、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管”、“两级指导”(县区局主管部门、派出所)的运行机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监管系统、行业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认真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和反恐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建立治安巡防队伍。年年底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配置率要达到100%,“治安保卫一般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配置率要达到80%。
三、加强技防,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在全市所有单位建设“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信息网”、“视频监控网”,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各单位应转变传统观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构建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体系。应大力开展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信息网建设,通过网上会议、信息上传、信息研判等手段,实现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人、地、物、事的实时动态掌控。对直接关系单位工作、生活的重点要害部位,在物防设施达标的情况下,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力争年年底前在全市各单位完成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信息网、视频监控网建设任务。
四、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没有造成损失但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司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