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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校舍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牧区部分规模小、效益低的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将逐步撤并停办,部分校舍资产出现闲置。为了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就农村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处置及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界定
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是指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已经撤并停办学校的所有校舍资产和布局调整部分学生转移后的闲置校舍。包括布局调整前学校校址及校园内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校园外学校勤工俭学后勤服务的耕地、草场、林地、果园等资产。不包含尚在办学中学校的空闲校舍资产。
二、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州(地、市)、县(市、区)主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主要成员参加的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学校校舍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方案,协调解决校舍资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
(二)各州(地、市)、县(市、区)有关单位联合成立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州(地、市)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送校舍资产处置情况;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调查摸底、统计汇总和资产评估,制定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利用方案,对闲置土地和建筑物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工作,及时向州(地、市)教育局、财政局报送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账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闲置校舍处置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闲置校舍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变相处置资产和资金等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做好校舍安全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区域分布和最新地质变化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依法规范,明晰产权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凡长期用于办学,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校舍资产,所有权应归教育部门。在调整或划拨中,对原产权不明确的闲置校舍,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有关校舍资产产权手续,并免交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坚持统筹规划、有效利用的原则。集中撤并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图书等,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原则,全部转入布局调整后长期保留的定点学校;腾出的校舍、土地等不动产,采取有偿转让或无偿划拨进行处置,优先用于并满足举办和发展学前教育,其次用于学校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牧民经济实体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三)坚持最佳利用、最大收益的原则。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相结合,根据闲置校舍资产的具体情况,通过寻求最科学合理的利用方式,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提高校舍资产使用效率。通过盘活闲置校舍资产,筹措校舍建设资金,促进布局调整后保留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四、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明确资产权属。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定明晰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二)组织资产评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和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制定处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所有闲置校舍资产情况进行摸底和汇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财政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处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报所属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
(四)严格进行审批。县(市、区)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校舍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处置闲置校舍需提供闲置校舍资产清册、闲置校舍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公示材料,闲置校舍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账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如有闲置校舍资产《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产权登记证》等资料,也要一并提供。经审批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工作,办理产权转移、移交、变更、登记等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做好资产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五)报告处置结果。县(市、区)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将处置结果报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及州(地、市)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
五、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根据各地布局调整规划,明确今后不再使用的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根据学校地理位置、校舍资产功能等特点,闲置校舍资产调整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中心、乡(镇)社区教育机构。
(二)采取转让方式交给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图书室、村级医疗室、党团员活动室、农牧民经济实体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公益事业。
(三)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资产可通过置换、拍卖或对外公开招租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全部用于布局调整保留学校建设或清偿教育债务等。
(四)对民办学校和接受捐赠的学校资产处置,要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以免挫伤捐赠人捐资助学的热情,具体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5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对学校校舍资产的调整、转移、处置和利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要充分征求学校所在乡(镇)、村、学校及群众意见。
(二)各有关乡镇要协助县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办公室做好属地内闲置校舍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对属地内的闲置校舍资产,过去未处置,现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的,视具体情况协调当事人与教育部门重新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闲置校舍资产处置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及时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四)闲置校舍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当地教育事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对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的资产,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按“可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收取相关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