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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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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9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医药卫生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维护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建立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全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比例争取达到50%以上。

二、准入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500—2000人口,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10—15分钟即可到达;业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80—200平方米,配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通讯、交通工具;按每500—15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执业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配备比例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80%。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及时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三、强化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环境

(一)落实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使用的水、电、气、供热与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同等待遇。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二)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执行与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人环境。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投资主体性质的影响,享有与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四)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各地制定和调整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需要,由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五)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各地要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六)畅通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四、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执业标准。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在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时,要根据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及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州、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社区卫生诊断、卫生干预和重点人群保健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州、县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工作,为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州、县医疗卫生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培育增强社会责任感。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四)建立完善投诉渠道。社会力量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五、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消除阻碍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放宽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范围,改善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拟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价格部门检查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标准合理收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指导社区居委会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作用,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各种卫生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财政补助政策措施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以保证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及准入标准;促进参保人员到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部门:负责把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居民小区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开展生育技术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

残联: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州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