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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办发〔〕210号)和《州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办发〔〕63号)精神,确保基层医疗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明确村医职责,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全州村卫生室和村医全覆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健全村医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村医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职责标准
(一)村医职责。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技术和中藏医药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填写上报医疗卫生服务统计报表,保管农牧民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
(二)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村医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庄较大,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自然村较多且相互之间距离2.5公里以上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应设置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地方,并尽量与村委会等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在同一地点。各县要将村卫生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村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确保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村医。
(三)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为40-60平方米,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四室分开,规模较大的应达到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村医生活用房面积每人15平方米。基本诊疗设备按“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由各县政府同步配齐。
(四)人员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根据我州实际,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为一类村,500人(含500人)至1000人的村为二类村,500人以下的村和“一村一社”的村为三类村。原则上一类村配置2名村医(其中1名为女村医);二类村可以配置1-2个村医;三类村配置1名村医。具体配置由各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的配置方案,但不能突破省定村医名额。村医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村医和村卫生室管理
严格村医执业资格。村医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地区按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招聘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开展1次村医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医继续执业的依据。
加强县级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医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适时组织村医进行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本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分工负责、紧密联系的管理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村医及村卫生室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方面进行管理,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年底完成村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任务。继续加强村卫生室新农合“一卡通”建设,逐步在村卫生室开通新农合“一卡通”服务。
(二)加强村卫生室相关制度建设
继续实施和巩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基本药物由村卫生室提出计划,报送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并将用药目录及药品价格统一上墙公示。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度,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医、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各县要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村医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虚报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报销政策、程序等。
(三)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
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政办〔〕62号)要求,从年起,每村卫生室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其中:省财政补助700元,县级财政补助3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700元,县级财政补助300元)。县级财政继续落实每年每村卫生室2000元的公用经费和一次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药品周转金,并与省级补助叠加执行。每年为村医补助每人110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5600元,剩余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承担的任务量足额给予补助并适当倾斜,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药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医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服务有记录、收费有单据、收入有账目、支出有凭证。
积极探索和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各县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各县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村医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积极鼓励村医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村医养老保险金每人每年500元由各县政府解决,已实行的县可以按原制定的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四)健全村医培养培训制度
根据《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1681号),加快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范围,采取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对口帮扶、全科医学教育等多种方式,举办在岗村医短期培训、组织在岗村医轮流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进修、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帮扶、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开展村医实用技能在线培训等,不断提高村医业务素质,大力推广卫生技术在基层广泛、规范、合理应用。县政府要将村医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应当提供条件,保证村医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农牧区实际,鼓励村医学习中藏医学基本知识,运用中藏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加强村医后备力量建设。村医的聘任按照“新老兼顾、区别对待,优化队伍、促进工作”的原则,凡累计从医30年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年龄在60岁以上并担任村医满15年的老村医,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不再签订聘用合同,与卸职村干部同等对待,由财政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年满60周岁的村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年龄在60岁以下的村医,凡具备续聘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续聘;不具备续聘条件且从事村医多年的,由县财政出资,进行脱产培训,经培训合格达到聘用资格的,由乡镇卫生院续聘,达不到聘用资格的,予以解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村医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村医后备人才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适合担任村医的人员、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乡镇卫生院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村医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医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医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是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主体,要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要完善村医补偿和养老政策,将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全力推进村医队伍建设;卫生部门要做好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村医的准入、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提高村医的卫生服务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村医养老保障问题,利用新农合制度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同配合。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相关材料报州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