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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复议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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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复议实施意见

一、强化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在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层级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与全国一样,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政府的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违法或不当。解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需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监督方面的作用。因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年月初至年月底,利用一年多时间,在全市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中所存在的机构不够稳定、人员编制不足、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或撤销违法、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基础,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为重点,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

三、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强化工作规范,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业务工作规范化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关键。要切实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决定、事后”四个环节的工作,实现行政复议业务工作的规范化。

1.以畅通为目标,规范案件受理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公开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有效途径。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制发的所有行政执法文书中必须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今年10月底前对现有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并于10月底前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实行重心下移。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才能充分实现"复议为民"的宗旨。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乡(镇、办)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代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和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可试行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网上受理平台和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3)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当面递交或通过信函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申请人出具已收到申请书的回执;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记录,完备申请人签字手续。

(4)加强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机制,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依法正确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2.以合法为目标,规范案件审查

(1)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由办案人交叉阅卷,制作阅卷记录,制定调查方案。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应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形成结案意见报复议机关批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采用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也可实行案件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3)全面细致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要坚持“分析案情严而细,审查证据真而专,情况调查实而全”的原则,在主体适格、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行为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以公正为目标,规范案件裁决

(1)严格依法裁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重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特别是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2)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要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严格办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切实降低延期审理案件的比例。

(3)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难点问题的案件,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复议案件,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年调解和解率达50%以上。同时也要防止过分夸大和解、调解作用的倾向,避免违法甚至强迫和解、调解。

4.以和谐为目标,加强案件事后监管

(1)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

(2)督促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原实施具体行政的行为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行政复议长效机制。制度建设是行政复议工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要逐步建立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确保行政复议每个环节有章可依。

1.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

2.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加大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定期将行政复议相关情况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上报备案。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为10人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自年12月1日起,作出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报送备案。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焦点或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对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3.坚持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坚持实行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年度评查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报备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办案部门要定期对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自查,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办案部门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之中。

4.完善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案卷档案实行专人专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即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5.探索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考核评议,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年终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6.做好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切实掌握行政复议动态。各报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上报时限,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运用好“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及时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进行登记,为统计数据汇总做好前期准备,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市政府法制办。统计数据要做到准确完整,严禁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加强队伍机构建设,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加强行政复议配套设施建设,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1.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市、县(区)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有专门的科室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行政复议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体系,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及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考核评议等管理制度。

3.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区)政府要大力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在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每年要适当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市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各行政复议机关要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案条件,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4.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宣传,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学习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公务员培训、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不知行政复议、不会行政复议,不敢行政复议"的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化解行政争议。

5.加强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公信力。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