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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推进防空发展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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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推进防空发展实施意见

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管理体制,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的关系,科学发展人民防空事业。将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应对城市防灾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相兼容。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召开军政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的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定期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作。省军区系统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委派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民防空部门副职,协调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防空防灾的双重需要,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建设。

(四)继续做好人民防空部门领导任用协管工作。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完善人民防空部门领导任用协管制度,选优配强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根据中发〔〕9号、兰州军区与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242号和青发〔〕14号文件规定,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要事先征求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上级人民防空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对所属人民防空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参照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提供的政绩评价建议。

二、完善人民防空指挥体系,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五)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结合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理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与其他防灾救灾指挥机构的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落实人员编成,构建相互衔接和分工联动的机制。

(六)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人民防空指挥手段和指挥功能。国家一类、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完善指挥设备设施,提高人民防空指挥手段综合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区人口1‰组建,战时按城区人口3—5‰扩编。群众防空组织要实编、实组、实训,适时进行专业训练和拉动演练,不断提高防空防灾、应急抢险的快速反应能力。省政府和省军区有关部门要制订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其组织、管理、训练、经费和装备器材保障措施。

三、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增强整体防护能力

(八)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园区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在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建设修建地下空间工程项目,在满足平时需要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形成与地面建筑有联系的多功能地下空间体系。经济发展较快的县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九)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在选点和设计中,既要考虑战时的防护功能,又要考虑城市发展时的开发利用,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地下交通干线、商业区、停车场、供暖、供水、供电、通信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经评估后尽快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因经济建设、市政建设、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改变结构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履行必要手续,按规定标准补建或补偿,防止人民防空资产损坏流失。

(十)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律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应有设计专篇,所需资金应纳入项目预算。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防空部门应依法严格查处。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放许可证。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和城市开发建设的优惠条件。管理和服务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要积极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社会资金,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广泛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要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公开招标。

(十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对提高城市防灾抗毁能力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接受人民防空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确保工程平时处于良好状态,战时即可投入使用。

(十三)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性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项目优惠政策。单建式工程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有关税收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大力开展平战结合,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

(十四)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人民防空既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力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人民防空部门为应急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和处置城市、城镇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职责任务,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相结合的民防体制转变。2012年前,省级和国家一类、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机构条件成熟时增挂民防局牌子,扩大工作职能和范围,促使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制。

(十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争取良好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要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的作用,为指挥城市防灾救灾提供技术支持。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利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资源,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六)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检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演练,防空防灾演练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增强遂行任务保障能力

(十七)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计划纳入政府和军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互联互通。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完善防空预警、指挥控制、通信警报、监视定位集于一体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可视化、网络化和远程实时图像传输。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建立覆盖面广、连续报警和抗毁能力较强的通信警报网,不断提高防空警报音响覆盖率。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音响覆盖率要达到98%,二类达到95%,三类达到90%。

(十八)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军事机关要提供专用通信网络、信道和设备,指导帮助人民防空部门构建与之兼容的信息网络系统。人民防空部门要积极利用军地信息资源,加强人民防空基础设施和专用网络建设,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在信息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等方面向人民防空部门提供优惠保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无偿人民防空信息,有关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无偿为人民防空部门提供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防空警报设点单位,要无条件为人民防空部门提供必需的电源和架设位置。

(十九)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要规范理顺人民防空通信部门和信息保障队伍的职能区分,按实际需要编配机构和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人民防空指挥系统业务值勤、技术保障、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职责任务相适应。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信息安全维护管理,采取设置防火墙、等级隔断等措施,完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增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能力

(二十)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

(二十一)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根据国家规定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类别、防护等级和防护要求,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政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制定完善防护预案及应急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事前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二十二)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组建救援队伍,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措施,开展防护抢修训练演练,提高重要经济目标整体防护能力。人民防空部门要定期检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监督指导防护演练,推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不断落实。被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三)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发〔〕9号、兰州军区与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242号和青发〔〕14号文件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每年按同级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2‰安排人民防空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十四)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指挥通信警报建设、工程维护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十五)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加强防空防灾宣传教育

(二十六)健全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推进地方法规立法工作,适时修改完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逐步实现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制化。

(二十七)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修订完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十八)广泛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建立防空防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拓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领域,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人民政府要将防空防灾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国防教育、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普法教育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落实。教育、司法、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做好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人民防空部门要结合“9·5”全省防空警报鸣放日、中学生防空防灾教育训练等活动,推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进院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