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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发〔〕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政办〔〕2号)要求,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班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任、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要设置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副职的要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4、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冶金企业在年底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限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模板)化市级和县级达标活动,为实现企业安全标准化奠定基础。
6、不断拓展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政府和员工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企业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隐患治理要落实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和预案。对重大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属于企业的,必须立即停产;属于建设项目的,必须立即停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撤离人员。
8、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指令。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强制措施决定书》,企业必须立即执行。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及时缴纳罚款。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企业要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地开展隐患整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按时限整改到位。
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所规定的10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及时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申报职业危害,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建立完善应对突发险情机制。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断完善应对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管理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或有根据认为情况异常、有可能发生事故时,有权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企业不得因此追究下达撤人命令人员的责任。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存在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严格遵守领导轮流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在生产过程中要轮流带班。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临时用电、爆破、盲板抽堵、动土、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16、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由专职考核部门考试合格,高危企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职。其他技术人员经企业三级教育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任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企业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现任技术负责人必须在2012年底前达到以上条件,届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担任技术负责人职务。
17、定期检验检测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必须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必须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1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要对全体在职职工,特别是新职工、变换工种职工、临时工等重点人员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20、全力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安全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1、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要紧紧依靠科技兴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力度。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域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煤气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要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并设置声光报警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要配备技术先进的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和其他必要逃生设备。
22、按标准配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同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23、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厂区、车间、岗位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24、安全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25、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签订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要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6、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在建设施工项目前,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所承揽工程的相应有效资质。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或安装、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27、加强企业产权变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必须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28、严格执行事故死亡人员赔偿标准。从年1月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到位。
二、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执行力
29、实行安全生产党委负责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发[]30号)要求,安全生产工作要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市、县、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要做到分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
30、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常务会每个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每半年分别向市、县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3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安委会出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界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市、县、乡要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责权相当”的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2、“一把手”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检查企业不得少于3家,每次检查时间不得少于半天,重点检查本地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亲自督导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33、强化各级安委会的职能。要强化各级安委会职能,把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推动、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纳入安委会职责范围。市、县、乡安委会主任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调动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
34、坚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35、逐步形成安全监管工作合力。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36、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深入细致的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注重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7、建立安全生产模板化监管机制。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六大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模板化监管,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低等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拓展,努力实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38、坚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常态化。根据本地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进行重点监管,要摸清家底、建档列册、细化分类、分级监管、实时监控。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39、狠抓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要把深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冶金、城市燃气、民用爆破物品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扎实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0、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必须挂牌督办,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治理进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做到整改内容、要求、期限、企业直接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政府督办领导“六个明确”;确保工作部署、措施、责任、隐患整改、责任追究“五个到位”。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常年查隐患的长效机制,聘请专家常年活动在企业一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查找企业在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安全隐患,帮助企业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42、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市级职业卫生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做到应报尽报。开展职业危害执法监察,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43、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环境。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设置障碍。
44、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阻挠抗拒执法、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5、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县、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主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职,不得懈怠。扎实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无相应合法资质进行施工、承揽高危行业安装和检维修工程的,要立即予以查封、关闭、取缔,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46、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抗拒检查执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故意瞒报、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治理的“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取消其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取消其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47、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存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政府领导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约请下级政府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48、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技术装备、执法经费、专家费用等。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予以100%的财政保障。
49、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只能强化不能削减。要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办公地点、办公条件“七到位”。坚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将安全监管伸向最基层,各村、社区要聘请安全生产协管员。
5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认真审核,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缺少基本安全防范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源头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许可。
51、加强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将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建设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健全完善功能。各级政府要整合本地现有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公安消防机构、医疗救护机构和抢险队伍等应急救援资源,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保障及时有力。
52、建立完善事故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参与、监督作用,对群众和媒体的检举举报,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认真处理。举报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53、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接报本地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后,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4、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变少数人监管为全民兴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安全生产月”、“职业卫生宣传周”、“消防日”等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活动期间,开展安全宣传、咨询、展览、论坛、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学校要开设安全生产课程。
55、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安全。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对危险工艺、车间、设施检查,必须按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
56、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57、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协会及基层工作站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及管理经验交流,拓展社会服务领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纪律
58、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凡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县(市、区)、部门、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59、严厉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级、撤职等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0、严肃追究县、乡政府“打非”不力责任。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包括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等,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取缔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乡政府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