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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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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

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

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