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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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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自年起在成县先行试点,在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推广,年扩大到40%以上,年扩大到60%以上,年扩大到80%以上,确保到年,在全市九县(区)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集体出集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市、县(区)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专项补助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各县(区)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要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各县(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全市确定年在成县、年在西和县、宕昌县进行试点,其他各县(区)要做好基线调查,摸清底子,根据试点经验,逐年推开,逐步提高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度和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二、管理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逐年确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各县(区)要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卫生、财政、发改委、农牧、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作医疗中出观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设经办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原则是:10万人以下的县4—5人,10万—30万人的县5—6人,30万以上的县6—7人。市级经办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农村卫生工作科,编制3—4人,负责本市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具体工作。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立委托机构,协助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县(区)、乡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人员编制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各县(区)可按照实际情况,每个农民每年缴纳1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2元,县财政补助3元。中央、省、地、县(区)四级财政对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40元的补助,全部纳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严格实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双印鉴管理,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椰用合作医疗基金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一)资金管理

各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农行、工行、建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各县(区)财政要将每人每年补助的3元医疗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将应缴纳的每人每年10元参保费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国有商业银行的办理点。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完整,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合理筹措资金,及时审核支付农民住院医疗发生的补助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家庭帐户基金、住院帐户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10%—20%,如该家庭成员在存储当年没有动用家庭帐户基金,可进行累积。住院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70%—80%。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帐户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各乡(镇)应建立农民个人缴费明细帐目,按季度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数据,真实汇总后上报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应在前一年的12月15日前将县补资金划拨到银行基金专用帐户,同时要将农民个人存储费,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银行验资证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财政、卫生部门。市财政、卫生部门在审核县级汇总资料的基础上,落实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将汇总资料,财政拨款文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卫生部门。基金拨付实行自下而上落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需要报销医疗费用时,各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在10天之内审查、核算、报销、支付合作医疗基金应付的医药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二)资金使用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县(区)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可以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各县(区)在制定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各参照以下规定:

1、健康体检每人次按15元核算。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内、外科临床检查,胸部透视,三大常规检查等,超范围检查由体检者个人支付费用。

2、住院费用补助额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费用,农民个人应首先自付一定比例,超出部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自付比例、报销比例,最高限额由各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3、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医疗,须经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4、补助诊疗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等。

5、不予补助的费用

(1)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2)自购药品、材料费、病床费、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及起搏器费等;

(4)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自杀、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5)未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在省外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急症病例及外出务工者除外,但事后需补办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助。

五、监督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定期向县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收监督。

各县(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按月结算帐目,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包括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的直接监督,确保农民缴费后能够享受新型合作医疗。

实行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各县(区)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

六、医疗服务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各县(区)卫生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实行公开集中招标采购,尽可能地降低药价让利于民。对有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收费,高价收费,拖延治疗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监管。

七、组织实施

各县(区)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要以农村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合作医疗登记注册,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对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的成员,按规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健康储蓄证及结算票据,到县(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助,也可采取由定点医疗柳,构先期办理,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审核拨付基金的办法。要尽可能做到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方便群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严格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抓好此项工作。各县(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作为年终评优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良好氛围,让群众了解参加合作医疗的优越性,真正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不断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