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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大力构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稳定,保障了我市改革发展和各项事业的有序推进。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深化,使企事业单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位内部治安保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市现有各类单位2200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二是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行使的行政职权,一些企事业单位原有的保卫体制改革后,保卫机构和保卫队伍客观上受到削弱,有些单位甚至撤并了保卫机构,出现了内保工作无人过问的现象。一些单位只追求经济效益,对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法人责任制不落实,保卫人员量少质弱,保卫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制约了保卫工作的开展。
三是在我市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社会处于历史转型的特殊阶段,社会防控机制、政府监管机制、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单位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一些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阻断交通等事件多发,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
四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一些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已发展成为全省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资源高度集中的地方,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一旦发生问题,损失难以预料。五是近年来大量的农民工和外来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被雇佣到各类单位从事各种工作,这些人员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良莠不齐,成分复杂,由于目前我们对外来人员的用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外来人员在给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带来了压力。
对于上述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影响单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整改单位内部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为维护单位内部正常秩序提供有力保障。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指导有关行业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宣传挂图、举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颁布的重大意义,迅速掀起宣传、学习、贯彻《条例》的高潮,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确保《条例》在全市单位内部得到贯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内保工作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努力营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单位具体负责,—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搞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定期听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贯彻《条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对那些不重视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单位或行业内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坚决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应承担相应约监管责任。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唐,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针对各行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单位是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要按照法人代表责任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其他业务工作与治安保卫工作的关系,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项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纳入单位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和措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保障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开支,落实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防护器械,处理好涉及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机构知保卫人员在做好内部保卫工作中负有重大责任。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要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重新犯罪。要结合全民普法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要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人员的治安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单位制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影响公共安全和单位正常治安秩序的安全隐患,指导单位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和保卫队伍。要加强对单位治安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向单位通报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帮助单位提高保卫工作水平。要指导重点单位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完善处置措施,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要依法协助单位化解不安定因素,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侵害公共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周边的出租房屋要加强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建立辖区所有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和要害部位档案,实行建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质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单位内部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校园治安防范措施。
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单位职工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建设,强化对各种社会团体的管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单位和社会稳定。要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
建没、信息产业部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社会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参与社区和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要加强邮政、通讯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有关部门—起搞好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管理。
广播电视、文化出版、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各种破坏活动,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加强对出版业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净化社会文化环境,配合有关单位维护好市场治安秩序。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加强金库和运钞车的守护押运,防止和减少抢劫案件的发生。
经贸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搞好安全保卫,减少和防上安全隐患与事故,积极化解单位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内部信访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加大对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条例》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团的优势,全面开展保护职工、妇女合法权益和青年志愿活动,积极参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石油、输油、电力、电信传输等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建设,确定并充实专职的巡逻、看护人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类盗窃、破坏设施的案件,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
三、健全机制,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上多下功夫,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制。
—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机制。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分别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治安保卫一般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治安状况,配备值班、门卫、巡逻、专职守护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看护扩制度,切实维护好本单位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各级公安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内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保卫制度:①门卫、值班、巡查制度;②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③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④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⑤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⑥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事故的报告制度: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⑧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三要以规范情报信息、防范指导、安全检查等基础业务工作为重点,着力构建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管理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保卫工作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不稳定、不安定、不安全因素排查工作,定期制定排点和工作要求,使各类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建立发案原因倒查制度,注重从查处案件、打击犯罪过程中查找单位内部防范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指导督促单位加强安全防范,要积极推行治安防范等级标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的不同要求,重点制定和实施财会室、仓库、变电站(所),计算机中心等要害部位的等级化、规范化安全防范标准,提高单位安全防范规范化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全面推进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实体治安防范等级标准的落实,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安活动,增强单位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要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经济主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新模式和内保工作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不同模式的治安保卫工作典型经验。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律来防范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件,规范民警安全检查行为和程序规范,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限时督促整改,增强行政监督效能。要积极开展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侦办工作,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制度,加强公安机关内部诸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办案工作程序规范,形成运转高效的侦办工作协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刑事案件信息、经济案件信息、治安管理信息以及内保业务信息等多种信息资源,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定期向单位治安防范信息通报,提出防范重点。要建立单位内部安全综合评估制度,以单位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职工违法犯罪、职工群众安全感等为基本要素,建立单位内部治安动态评估系统,推动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五要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树立“花小钱、保大钱、保重点”的思想,对未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的要害部位要限期安装,尽快投入使用,对闲置和未发挥作用的技防设施,要尽快修复,投入使用。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内部单位中的要害部位全部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初步建成安全网络防范体系,全面提高防范能力。
四、强化服务,为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的思想,积极开展对外资、民营以及其它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努力为单位的改革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要规范监督、指导、检查执法行为,减少办事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止对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干扰,坚决杜绝向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拉赞助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要建立与重点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注意了解这些单位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三要大力整治单位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集中解决影响企事业单位发展的突出治安问题,强化重点地区的治安巡逻防控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力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五要认真受理单位报警求助,迅速侦办、查处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及时查找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漏洞,有针对性地指导单位强化防范措施。
六要积极支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要加强对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队伍建设的指导,组织开展保卫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研究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