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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核心;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加强部门联动为手段,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检查我市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培育环境和经济双赢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点
1、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在招商引资中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或污染转移项目;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2、检点区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小造纸、小冶炼、土选金等“十五小”和“新五小”污染反弹问题,“三河(六巷河、东河、柳林河)一镇(碧口镇)”的河流及大气污染问题,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问题,其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突出问题,群众重复上访的突出环境问题等。通过检查,属于污染反弹的要坚决取缔,违反产业政策的要停建停产,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
3、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4、检查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资源开发活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经营、旅游活动是否符合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得到主管部门批准等。
5、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进度安排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从6月10日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
各县(区)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辖区内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认真进行排查,及时纠正和整改。加大停产、停建和限期治理的力度。对近几年来群众重复上访的案件要重点督办。
6月下旬,省环保局将首先对我市重点县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督促检查。7月15日前各县区上报专项行动的安排布置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2、整改阶段
在此期间,各县区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对辖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整改。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环保等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公开查处,并予以曝光。
3、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认真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工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后的长效工作进行管理。10月2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
11月开始,市政府组织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验收,并做好准备工作,迎接省上对我市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国资委、小中企业局、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司法局等八部门联手组织实施。
五、主要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安监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2、部门联动,各司其职。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八部门要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各司其职。环保部门主要对企业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发改委负责监督检大建设项目布局、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进展情况。
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及设备的淘汰取缔。
工商部门要负责对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司法部门要重点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
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省环保局组织开展的三项专项检查,即以采矿、造纸行业为重点的水污染专项检查,以冶金、建材行业为重点的大气污染专项检查,以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未结案的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未完成的单位,尤其是取缔、关闭、停产、淘汰后又死灰复燃和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项目的专项检查,来推动我市环保专项行动。
4、严格执法,重点督办。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深入检查,严格监管,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重点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对一些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重点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5、责任追究,公开查处。市县环保部门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及时移交查处。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6、畅通渠道,加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市县环保部门要开通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做好举报受理,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对重点督办的典型案件的办理查处情况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