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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设立目标是:切实保障负伤和患病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完善人民警察统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人民警察医疗费补助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警察的家庭负担。
第二条救治采取就近医治、及时救治、各负其责、定期协调的原则。
第三条救治对象是全市公安机关负伤和患病的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民警察)。
第四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县(区)各级卫生局职责
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人民警察伤病救治“绿色通道”,并督促下属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检查、指导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对伤病人民警察的救治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市、县(区)各救治医疗机构职责
建立健全伤病人民警察救治工作机制,及时为伤病人民警察提供良好的医疗、护理条件。对负伤和需急救的患病人民警察凭警官证即组织实施抢救治疗,不得以未交押金等理由延误或中止救治,切实提高救治成功率;对需跨区域转送救治的,由转出医院积极协调转入医院,并及时将人民警察伤病情况通报转入医院。转出、转入医院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确保伤病人民警察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协助报销人民警察医疗费用。
(三)市、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人民警察全面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和门诊慢性疾病补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及时结算医疗及康复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警察个人的负担;对患重大疾病人民警察个人承担的医疗及康复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要积极给予解决。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民发[]89号)有关规定,做好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工作,其中市级公安机关六级以上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相关政策解决其医疗待遇。
(四)市、县(区)民政局职责
及时评定负伤人民警察伤残等级,并协助公安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六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费;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不同伤残等级人民警察的医疗费补助标准。
(五)市、县(区)财政局职责
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做好人民警察优抚和医疗费保障工作;将人民警察因公伤病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年度体检费用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支持配合逐步建立人民警察医疗费用保障体系。
(六)市、县(区)公安局职责
积极与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解决伤病人民警察救治和医疗费报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向同级卫生部门及救治医疗机构的联系人通报人民警察的伤病情况,积极协商做好救治工作。
第五条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及救治医院的领导共同组成人民警察伤病救治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商,不断探索和完善救治工作措施,积极解决伤病人民警察医疗费补助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伤病人民警察和家属及所在单位要充分尊重医疗机构的救治意见和医疗救治工作人员,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各项救治工作;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纪律和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如遇特殊困难,必须通过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坚决杜绝发生违反医疗救治规范和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