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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新农村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在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应有贡献。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灾后恢复重建的完成,全市农村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国务院、省政府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高度重视,先后出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发〔〕40号、省政府甘政发〔〕7号文件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推进新形势下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把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国发〔〕40号和省政府甘政发〔〕7号文件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县级龙头企业或配送中心50户,改造、重建基层供销社80个,兴建各类市场40个,建成专业合作社或协会300个。在中心集镇改造、建设各类超市30个,规范发展便民店、农资放心店及综合服务社2500个,推广实行加盟、连锁等现代营销方式。通过努力,以重要农资商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明显增强,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三、明确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着眼于完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经营体系和服务网络,搭建农村综合服务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一)加快推进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建设
1、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现代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合作联合为途径,以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为方式,加快培育农资龙头企业,形成以农资龙头企业、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基层供销社、农资专业合作社、加盟店、直销店为基础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扩大配送规模,提高配送率。办好“庄稼医院”,通过技物结合的方式,积极培训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送肥到村到户等系列化服务。支持供销社积极开展种子、饲料、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
2、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的思路,逐步建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对传统网络的改造升级,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骨干企业和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农村零售终端。鼓励供销合作社连锁骨干企业和基层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烟花爆竹、食盐、家电等连锁经营业务。
3、加快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围绕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组建和整合农产品营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把农产品收购、加工、贮存、销售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围绕花椒、核桃、油橄榄、食用菌、中药材、小杂粮等大宗农产品资源优势,以骨干农产品经销企业为依托,通过联合合作、资源整合,积极培育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农产品产、加、销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农产品仓储物流运输设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4、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和委托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规范市场行为。
(二)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1、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加强农民和龙头企业的联合,培育地方性特色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发展地方性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围绕我市农产品特色资源和传统产业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工作,培育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品牌形象和市场竟争力。
2、强化专业合作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挥网络优势,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积极探索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政府授权的核桃、花椒、中药材、食用菌等大宗农产品和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强化农村综合服务。要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积极创办村级农家店、小型超市、小型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店等,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构建为农服务信息平台,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出行、气象、商品购销价格等信息服务。开展科技示范和各类实用技术的推广服务,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扶贫、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省、市、县新农村建设试点中抓好综合服务社示范工作。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增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参与农业及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主体。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切实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改制,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明确投资主体等基础上进行,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可使用“供销社”字样,改制过程中进行工商登记时,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注册登记费。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退市还路”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3、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在服务“三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建设以业务经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四、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县级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各县(区)政府要依照《中共地委秘书处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处理意见》(地委秘发[]74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弥补;供销合作社企业消化已核复的经营性财务挂帐,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业职工。根据《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63号)精神,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和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政府采取有效办法帮助解决。
3、确定土地权属。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73号)要求,于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县(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年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于通过处置资产用于职工参保缴费和安置职工的企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4、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二)大力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1、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县(区)供销合作社,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
2、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把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实施的“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规划资金扶持范围。从年起到“十二五”末,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全市“新网工程”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也要按一比二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3、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农资商品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制度,结合实际,不断扩充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增加储备贴息,应对农业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各县(区)要按照各自实际,测算落实储备数量及贴息资金,贴息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解决用地等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应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4、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工作。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教育培训”职能,积极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农民经商技能、农业实用技术及种、养、加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鉴定及认证等工作。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使职能,从年起到“十二五”末,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全市农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农牧、人社、扶贫等部门也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为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提供组织保证。
5、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基层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农业、财政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和示范点范围,并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举办的特色商品基地,财政应给予资金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三)形成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合力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40号和省政府甘政发〔〕7号文件精神,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市、县(区)发改、财政、农业、扶贫、人保、国土、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新局面,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商品流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