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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城镇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制度。
一)设立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基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原则,筹集180万元资金设立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基金,其中县财政及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安排100万元;县长教育基金安排15万元;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安排15万元;社会捐助50万元。帮扶解困基金分为救助基金和创业基金两部分,资金额分别为120万元、60万元,专门用于特困救助和创业扶持。
二)实施特困家庭临时救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的城镇特困家庭分类实施临时救助:
1.因患危重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标准为2000-5000元;
2.因身体残疾或患疑难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3.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4.因单亲家庭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1500元。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般一年救助一次,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对象,不得以不同原因重复救助。每年救助的对象控制在城镇常住户的3%-5%救助程序由街道办、总工会等单位负责公开程序,阳光操作。因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者拒绝参加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的不予实施困难救助。
三)建立联系困难群众制度。县上四大班子领导、法检两长、其他副县级以上实职领导每人帮扶一名城镇困难居民,退休和调离的其帮扶对象由两办安排其他县级领导帮扶。落实重要节假日走访慰问等制度,采取帮资金、帮物资、帮思路、帮信息、帮技术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做到帮扶对象不解困不脱钩。
二、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生活困难群众定点医疗救助制度,确定县中两院承担医疗救助工作,增加济困病床数,由街道社区与民政、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确定的救助对象均可享受济困病床政策。济困患者就医,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用在0.6万元(含0.6万元)以下的减免10%0.6万元-1.2万元(含1.2万元)之间的减免15%1.2万元—2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减免20%2万元以上的减免25%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1.5万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为2万元。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下的按60%救助,1-2万元的按70%救助,2万元以上的按80%救助,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通过自谋职业实现灵活就业,但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金时,按照“先缴后补”办法,给予养老保险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最长补贴期限为3年。积极争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困难群众纳入保险范围,切实解决他养老难题。
三、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
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劳动力的技能需求和企业用工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技能培训对城镇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七)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行动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城区物业管理、保安、保洁、保绿、机关后勤服务等方面挖掘潜力,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就业。
八)建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制度。招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交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县财政分别按照单位为其缴纳“三金”10%25%50%给予补贴,期限1年。吸纳城镇困难人员就业3人以上且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招用困难人数,平均每人给予1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财政从创业基金中给予2年贴息。对吸纳城镇困难群众从事刺绣、地毯等工艺品制作、收购、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困难群众产品在30-50万元之间的奖励5000元;50-100万元之间的奖励1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四、建立城镇困难群众创业扶持制度,鼓励全民创业
九)加大创业贷款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县财政从创业基金中列支20万元专门用于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努力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十)优化创业经营环境。对就业困难人员申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放宽公司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及出资方式等市场准入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登记类收费;对在城东生态文化园租房从事刺绣、地毯等工艺品制作、收购、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费用上给予优惠。
五、建立困难群众帮扶责任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文体局、就业局、社保局、街道办、总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办,由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镇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
十二)明确责任主体。街道社区要根据城镇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建立困难群众台账和就业信息平台,优先为困难家庭提供就业信息;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人社、就业、社保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社会保障和技能培训等帮扶机制,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教育、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学生救助、济困患者医疗费用减免等工作,加大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学就医难题;文体局要做好手工艺品开发制作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和帮扶解困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来源;总工会、残联、妇联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解困工作;各单位、企业要做好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切实解决他生活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