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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
广泛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精神和方针政策,让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理解、关注、支持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是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的前提,对能否如期达到改革工作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如果广大农牧民不了解中央、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给予的关心和政策扶持,看不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广阔前景,就会极大地影响他们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因此,各地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以有利于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为宗旨,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加大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目的、重大意义、国家及自治区政府给予扶持政策的宣传。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了《赤峰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宣传方案》(赤农信改办〔〕7号),将在3、4月份间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有计划地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宣传报道。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改革的舆论宣传工作,为全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全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宣传工作以旗县区为主进行,各旗县区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密切协作,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由市银监分局和市金融办主办,市委宣传部协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已于3月12日举行,演出着重宣传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地位,塑造农村信用社良好行业形象。
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采取以下宣传方式:
一是在《赤峰日报》、市广播电台开辟《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专栏,刊发农村信用社改革基本知识;二是与市电视台合作,制作12期各旗县区农村信用社备耕春耕时节支农专题报道;三是请市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负责人在市电视台就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内容举办专题访谈。
二、依法合规做好增资扩股工作
按照《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要求,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根据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增资扩股既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争取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必须步骤。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资金支持,均以旗县为单位予以考核审批。因此,各地区一定要树立早改早主动,早改早受益的机遇意识,提高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认识,强力推动增资扩股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工作中,不但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实施方案》、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等文件规定,同时,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的通知》(赤银办发〔〕21号)中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申报、审查、审核及专项票据申请和兑付流程均做了详细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增资扩股工作程序进行。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政府,特别是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作为改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掌握政策。
(三)目前增资扩股工作的重点一是各地改革领导小组要督促农村信用联社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制定增资扩股计划,银监局旗县监管办和人民银行旗县支行要全面介入到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中,加强工作指导,协助农村信用社在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中做好工作,少走弯路,尽快把增资扩股计划报送自治区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呼市中心支行审批。同时,各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计划的制定中,一定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农牧民收入水平和信用社经营情况及深化改革的要求进行,量力而行、瞻前顾后,合理确定增扩股金数额,不得制定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增资扩股计划。二是在增资扩股工作具体实施前,必须根据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征求旗县监管办和人民银行旗县支行意见后,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经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
(四)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优势,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根据部分旗县区增扩股金任务较重,依靠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很难完成的实际,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优势、协调优势和群众工作的优势,确保各地增资扩股计划的顺利完成。对暂不具备分红能力的信用社,各旗县区政府要力争拿出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帮助信用社进行股金分红,但分红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水平、盈利状况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分红比例和相应的分红方式。不能超越自身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承诺过高分红标准。
三、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欠力度
降低不良贷款既是转换经营机制,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此改革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要求。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一)对县乡两级财政及政府部门借款,旗县政府要制定明确还款计划,纳入财政预算,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二)对县乡政府所办企业欠款,特别是由于企业转制造成贷款被悬空或虽然以物抵债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县、乡政府应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落实。
(三)对村级欠款或村办企业欠款,要责成有关村组限期偿还,可通过拍卖、出租荒山、荒地、林木或机动土地等多种形式偿还信用社的贷款。
(四)对各级党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拖欠信用社贷款的,要限期偿还;对确有能力偿还却故意逃废信用社贷款的债务人,由各旗县政府组织司法、纪检、公安、工商、财税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联合追查、综合制裁,加大依法收贷力度,建立恶意逃废贷款“黑名单”及档案,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实施金融信用制裁等措施予以清偿。
(五)在今后的企业转制过程中,凡涉及到信用社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信用社直接参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转制方案及清算处理,以切实维护好农村信用社的权益。
(六)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各级司法机关要从快审理,并加大对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力度。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事关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三农”工作,更事关全市经济社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各旗县区改革领导小组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发挥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把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