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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文化企业注册资本条件。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文化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不受注册资金限制,企业名称均可冠以“赤峰”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原单位名称可作为字号保留。
二、单一发展文化产业,或以文化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一律视作文化企业。对文化企业设立,各有关部门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要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对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核实材料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力度。自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5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以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各旗县区也要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数额的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扶持文化产业项目与产品研发、品牌宣传等。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平台。研究制定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文化产业贷款担保业务。
五、自年1月1日起5年内,各类文化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财政返还50%。
六、自年1月1日起5年内,各类文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和旗县区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七、在本市投资兴办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
八、建立完善表彰奖励政策。原创的影视、演艺、动漫、图书、文学、书画篆刻、雕艺等作品,在国家级和省级评比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对作者、拍摄制作单位、创作演出单位给予奖励;影视、动漫作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对拍摄制作单位予以适当奖励。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比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对成绩突出的文化企业每年表彰一次,授予“发展文化产业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奖励。
九、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鼓励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对各级园区内文化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产业政策。
十、实施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对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鼓励发展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