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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全市上下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纲要》和《决定》精神,始终把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开拓进取、探索创新、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意见》是继《纲要》和《决定》之后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推出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切实提高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政府法制办每年至少举办2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执法类型,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以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存在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突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加强有关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并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项目,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已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执行法制统一原则,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执行“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备案信息工作平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严格执行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依据有关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实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继续发挥市政府信息网的作用,有条件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认真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没有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领域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成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现有平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采取措施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力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形式,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挖掘政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的行政案件,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发挥各级行政调解中心的作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形成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大调解工作合力。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在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大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节的力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健全各旗县区的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有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重大案件要有3人办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在本区域内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力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比重,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旗县区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落实对法制机构的资金、人员、物资保障要求,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制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