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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优化配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为建设繁荣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提供水利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科学发展,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的道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年,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到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供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主要抓好对经济社会系统取水、供水、用水、节水和排水行为的约束管理,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依据省确定的本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以省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为上限,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分解确定,并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并主动尝试切合本地实际的,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跨区域配置水资源,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科学决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及论证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政策,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节水项目,坚决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利用再生水、雨水、矿井疏干水、空调冷凝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的限制。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贯彻落实《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市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严控地下水开发。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用水效率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依据省确定的我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分解确定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1次。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省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对取用水单位定期实行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诸环节的管理。用水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按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进行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建立和落实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和产品逐一排查,逐一严格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监控和及时评价,对水资源进行定量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对是否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部门按职责抓好设计施工阶段的落实;建设项目未配套设计建设节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的,水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水;项目建成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水务部门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水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强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各行业节约用水、高效用水、合理用水,构建节水型经济结构。要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采取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探索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权合理流转。
农业方面,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工业方面,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制药、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城镇生活方面,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年底前,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要全部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大力实施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表移户外”工程建设,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推进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整合涉水资产、资源,加快推进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和运营,统一规划和调度我市区域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等水资源。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科学利用雨洪资源,积极探索空调冷凝水、矿井疏干水开发利用,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根据生活、生产、服务等领域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资源,逐步推进分质供水,实行优水优用,提高水的综合效益。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
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认真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年)》和《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制。市、县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具体落实三项控制指标;用水户履行节约保护水资源义务,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考核体系,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级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制定完善支持政策措施等相关工作,形成“一龙管水”、“合力治水”强大动力。
(二)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建立健全各级水资源管理和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逐步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联合执法责任制,依法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四)推进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对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或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价格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探索实行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五)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利的单位和部门,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处罚等形式予以督促。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
(六)强化宣传教育。加强水情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