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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控管理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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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控管理实施意见

狂犬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人感染发病后死亡率100%,危害非常大。

目前,我县已发生病犬伤人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犬类狂犬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

凡在我县辖区内饲养的犬类必须在5月20日前按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犬类强制免疫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从事犬类狂犬病疫苗(包括联苗、单苗)的预防注射工作。

二、各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犬类狂犬病的免疫工作

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的犬类及流浪犬、病犬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强制扑杀。经过免疫的犬要实行栓养和圈养,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流浪犬处理,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由养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犬类交易市场。

全县所有犬类交易市场自公告之日起至6月30日一律停止犬猫交易活动,7月1日起各犬类商贩一律凭免疫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未经免疫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农业、卫生、工商、公安、宣传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扎实开展狂犬病防控和宣传工作。

五、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狂犬病的防治意识,被犬咬伤后应立即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狂犬疫苗注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可疑狂犬病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流行。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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