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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退出城区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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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退出城区实施意见

为调整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档次;促进城区产业提升,创新城市改造投资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通过政府收储方式将原传统工业退出城区,发展第三产业。

一、实施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亚太大道以西、文溪路以北、20省道以东,规划中的文景路(智后路)以南,不包括浦江开发区和月泉工业功能分区。

实施范围以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改造需要,分年度推进实施,重点开发区块、主要道路两侧地块优先安排,其它区块分步实施到位。实施范围以外,因城市建设确需提前实施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国有出让土地。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用在评估补偿基础上加综合补偿方式。

评估补偿指对原用地企业的工业国有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搬迁,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并由相关部门核定或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工业用地须委托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后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地上合法永久建筑按县政府批准公布的最新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给予补偿;未超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的40%给予补偿;超期限的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有机器设备需搬迁的,其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企业申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业安装公司评估,并报协调小组确认、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指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区产业提升,根据现行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区域不同,给予原用地企业综合性补偿。综合补偿标准按该地块现行商住用地(商住比例1∶4)基准价的50%计算。

三、实施方式

退出城区的工业企业原用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以货币形式结算,不再安排生产用地。收储土地由县国土局完成出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

四、腾空奖励与资金结算

城区工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收储合同并腾空搬出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奖励。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分期付款,腾空后全额结清。

五、报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含图件)等资料。

(二)实地调查和权属审核。县国土局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测,并向房屋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明确房屋土地权属。

(三)审批。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县国土局拟定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收储补偿协议。申请人按照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及土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协议支付补偿费。

六、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经贸局等部门组成的县城区工业企业土地收储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