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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国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业安全与生态安全,事关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对于纳入国家良种补贴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种,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
优化审贷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原则;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户”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普及保险知识,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那一世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
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辖区林业发展实际特点。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