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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完善电管站体制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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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完善电管站体制实施建议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入革加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经贸委(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乡站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规范农村电力市场,使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

(二)改革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进,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1、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将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的直属供电营业所,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2、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3、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4、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先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再逐步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改革内容与措施

(一)机构和编制

1、机构设置

乡站一律改为供电营业所,名称统一为XX县(区)电力局(电力公司)XX供电营业所,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供电营业所原则上按现行建制秀(镇)可以每一个乡(镇)组建一个,也可以根据电网结构(一般以()变电站供电区域为基准)至个乡镇组建一个。

2、供电营业民的主要职责

供电营业所应当在其所属资产的范围内,行使以下职责: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农村及低压电网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检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用户业扩报装、增容、装表接电及用电检查等工作;负责电力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指导用户节约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搞好电费回收和线损管理,开展优质服务;完成县级供电企业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工作任务。

3、定编定岗

供电营业所定员编制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县级供电企业根据《省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方案》(电农[]号)规定标准测算,经市电业局核定后,报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供电营业所充所长、副所长、会计、出纳、业务、校表、装表、抄收、稽查(复核)、用电检查、安全员、微机、线维、司机个岗位。所长、副所长须兼任一项专业工作。定员不到人的按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要求,设置综合岗位。

4、原乡站管辖的小电站、水管站要实行改革,与电管站分离。原乡站自办的多种经营实体,其人、财、物要与电管站脱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

1、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县区供电企业具体组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原则上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择优聘用,并到劳动部门办理聘录用的有关手续,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2、供电营业所聘用人员按国家劳动就业规定与县区供电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3、为了加强城乡同价后对农户用电的管理服务,可由供电营业所在农村招聘专职电工(生产电工),对专职电工按照农民临时工管理。

(三)劳动人事有关问题

1、未续聘的电管员待遇

对未续聘的电管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其在原电管站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患病(除职业病外)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未续聘的电管员,除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原乡站电管员已参加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给本人管理。

2、供电营业所电工养老保险

续聘及新聘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所在县级供需电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并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手续。

3、聘用人员工龄

续聘人员工龄从进入乡站工作之日起连续计算,新聘人员从被聘之日起计算。

(四)财务管理

县级供电企业对供电所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县级供电企业,开支费用由县级供电企业核发。

(五)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应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县级供电企业,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和乡站资产的清理、移交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六)营业管理

1、各供电营业所在所内设立用电营业室(厅),其营业范围由县级供电企业划定。供电营业所营业区内低压用户新装、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业务原则上由供电所办理;高压用户的新装、增容业务由县级供电企业按审批权限办理。

2、建立规范的农村用电营销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即: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即:抄表到户、开票以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即:电费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积极推广微机开票和电费储蓄等用电管理办法。

(七)农村电价和电费管理

1、供电营业所应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对农村电价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到户电价,减轻农民用电不合理负担。

2、供电营业所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收缴电费,严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城乡用电同价前,供电营业所要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分类到户最高限价标准。城乡用电同价后,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执行。3、农村用电户都要依表计量,按时缴纳电费。

(八)内部考核

1、供电营业所要切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实行文明规范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完善便民措施,积极稳妥妥地推行承诺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县级供电企业要对各供电营业所执行农村到户电价、抓好电费回收、安全管理、营业管理、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线损率、优质服务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实行全面考核,并与供电所人员报酬挂钩,奖罚兑现。

(九)农村用电安全管理

1、供电营业所应加强用电检查,规范农村供用电秩序,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供电营业所要加强对所辖区内高、低压线路、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3、供电营业所要经常开展安全用电、依法用电的宣传,与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用电秩序和用电安全。

三、实施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力管理的领导,各县区经委要会同电力、劳动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以全局利益为重,及时进行协商、协调,妥善解决。

(二)年全市各县(区)要有的乡(镇)完成乡站体制改革工作,今年农村电网改造竣工验收的县(区)要求年内必须完成乡站体制改革,确保年全面完成乡站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