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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险业整改发展的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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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险业整改发展的实施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号)文件精神,加速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在实现富民强市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中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保险业发展迅速,市场体系日趋完善,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全面推进“三化”进程和建设“平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保险业发展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合。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加速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新思想观念,加大支持力度,推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构建和谐实现富民强市提供保险保障。

二、积极稳妥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积极探索农业保险试点。认真总结推广等县开展“三农”保险的成功经验,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要整合支农资金,优化支农资金结构,充分发挥保险运作的放大效应,逐步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政府扶助发展的专门生产项目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发挥农业、林业、民政、教育、烟草、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在推动“三农”保险、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障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积极推行“政府主导推动,龙头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财政适当补贴”的经营模式,在全市开展以县区政府为主资助统保的农民房屋保险、村干部综合保险,以县区政府主导推动的学生平安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以烟草、林业部门和纸厂、罐头厂等企业重点支持的烤烟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主产区水果保险,逐步扩大“三农”保险的品种和覆盖区域。

(三)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人身保险。针对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积极开发和销售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缴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完善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保险。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三、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四)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公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煤炭、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要与相关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努力将商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救助之中,在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关系国计民生、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各种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构筑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五)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认真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面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警、卫生医疗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建立交通事故和医疗救助信息的交流机制,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救助水平,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强化交通安全管理。

(六)积极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在煤炭和建筑等行业推行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其它高危行业推广。

(七)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可在一定规模的商场、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专业生产、销售、存储等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四、广泛开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

(八)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具备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丰富社会养老保障层次。

(九)大力发展健康保险业务。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健康保险。鼓励个人或团体参加妇女生殖健康、母婴安全健康等保险,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创建专业健康保险服务模式。

(十)积极探索建立消防、特警、公安、交警、保安、城管、押钞、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征收、环卫等特殊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五、围绕实现富民强市,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十一)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着力拓宽保险领域。保险机械要大力发展服务于生物质能源和再生资源利用、先进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矿产资源深加工和外向型加工贸易五大产业集群的保险业务,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加大私营企业保险力度,不断扩大企业财产保险的覆盖面。鼓励保险企业走进工业园区,为园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十二)围绕推进城镇化,着力增强中心城市的保险功能。按照零冷两区一体化的要求,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业务,推进零冷保险服务一体化进程。加快发展县域城镇的保险业务,不断提升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适应城镇化的需求,稳步发展住房、工程等信贷保险,积极发展个人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财产保险,不断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十三)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保险业务。鼓励保险企业加大对公路、铁路、机场等建设的保障支持,为加快建成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新兴交通枢纽服务。大力开发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病险水利设施除险加固服务的保险产品,为建设人水协调的现代水利体系提供风险保障。围绕建设保障有力的能源供应体系,提高保险为水电、火电等能源项目服务的水平。加快发展与城市道路、管网、供水、供电、供气、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相关的保险服务。

(十四)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相关保险机构发展机电、化工、纺织、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品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增强自营出口能力,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支持。

六、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五)强化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严格从业资格管理,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努力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提高保险的社会公信力。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建立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十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理赔服务标准。创新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完善直销、营销、代销销售网络,积极发展网上保险、电话销售等服务方式。不断完善保险机构的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客户回访制度,为广大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为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

七、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改革创新,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

(十七)培育市场主体。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国内保险公司来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保险经纪、公估和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规范建设,积极扶持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稳定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十八)推动自主创新。保险机构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切实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加强保险手段创新,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将先进信息技术渗透于保险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构建多层次、方便、快捷的服务形式。鼓励保险业进行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和投资渠道和创新,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十九)完善内控管理,健全经营机制。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转变增长方式,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从单纯注重业务增长转变为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八、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

(二十)强化专业监管。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实施严格的保险监管,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二十一)完善自律机制。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的作用。支持市保险行业协会加大行业自律力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自律公约,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

(二十二)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金融安全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与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依法惩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九、加强领导,落实措施,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将保险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和平安建设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和解决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合力。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创建保险社区、保险乡镇、保险县区的示范活动,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要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利不当干预保险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落实。

(二十四)、加大支持力度。配合国家对保险业的税制改革,落实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采用培训、招聘和引进等途径,着力提高保险高管人员和从业保人员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二十六)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引导,注重正面报道,积极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典型事例,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创建保险教育形式,将保险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中小学课程。大力开展保险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