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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舞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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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舞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建议

为加速培植规模企业,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实现税收和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加大激励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上市意识,通过做好引导、培育、激励和服务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全力促进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后续融资和质量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上市与规范股份制改造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培育大企业集团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推进实施新型工化化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提升综合竞争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使拟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拟上市公司群体迅速扩大。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工作原则,各县区每年要向市上市办推荐和培育至家股份制企业,市上市办每年从注册地在的企业中确定家左右企业进入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已进行了环保评审的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由专业机构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上市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到年,力争发起设立或组建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家以上,全市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收购控股外地上市公司)力争达到家以上。

二、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

(一)积极推动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同时又是企业招商引资的过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好、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并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将存量净资产整体折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引导其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一些规模较大,但企业竞争力不强、整体效益一般的企业,引导其采取剥离重组式改制,将其有竞争力的部分剥离出来,通过资产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或主营业务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多个企业,引导其采取互补合股式改制,通过改制将多个企业的优质资产和生产要素进行整合,构建和发起设立具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大力培育上市企业群体。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发行一批”的梯度上市原则,重点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以上市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努力在全市形成支持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政策环境和企业积极争取上市的浓厚氛围。对拟上市的企业,要建立领导重点联系制度,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行全过程指导。

(三)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和收购兼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再融资;要利用上市公司实力足、扩张欲望强、带动作用大的特点,支持、引导其开展资本运营,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实现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张和质量提高。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参照招商引资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通过培育并完成了上市辅导,经证券保荐机构进行了推荐的拟上市公司,实行政策引导和激励。

(一)支持拟上市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政策落实等事项,依法办理,加快工作进程。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拟上市企业引进外市专业人才,可享受在本市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购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企业法人注册地政府可对其规范公司治理、改善公司质量的有关工作经费给予一次性的一定补助。

(五)拟上市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的部分外,按市、县区财政实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从企业上市成功的当年起,市、县区财政不再补助。但三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有关协议收回补助。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为上市补交的所得税或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或县区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涉及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无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八)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九)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有条件买壳上市和境外上市的企业前期费用有困难的,可从“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借支,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

(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或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以上在本市内投资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在外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十二)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由政府专题研究给予一次性重奖。

(十三)拟上市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市上市办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由市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上市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县区政府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承担企业上市的具体协调服务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企业上市工作,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服务工作。发改、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工商、财政、税务、国资、商务、社保、质监、房产、乡镇企业、金融等部门,要在文件规范、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尽快办理,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