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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大量剩余劳力外出务工经商,使农村留守老人和独居老人逐年增多。解决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迫在眉捷。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民政厅要求在全省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会养老是破解农村社会养老工作难题、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民心工程。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既有农村老人经济承受能力偏低,又有长期生活在农村,不适应城市生活环境的特点。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发展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相结合的养老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上孤独、寂寞,生活上缺乏照顾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建设,扩大覆盖范围,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创建幸福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解除务工经商子女后顾之忧,破解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和独居老人养老问题为出发点,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愿互助与个人经营相结合”的建院模式,加快农村建设。
总体目标:年底,各县(市、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要覆盖以上的村街;“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要实现基本覆盖。在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必须在规划上设立专门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一起规划,一起实施,一起使用。
三、建设农村社会养老的模式
(一)农村社会养老互助幸福院模式
以村街为单位,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厂房、民房等房产资源,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幸福院为主要模式,同时也包括集体经济发达的村街纯福利型幸福院;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村街,由集体出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补贴型幸福院;慈善人士回报乡里举办的慈善型幸福院等多种模式。通过大力推行多种农村社会养老模式,从而较好地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村级主办”就是村委会是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管的主体,利用集体闲置或租用农户闲置房产建院,坚持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并与村委会签定协议后入住,村集体负责承担或者村集体和入院老人共同承担水、电、暖等日常运转费用,老人的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互助服务”就是不配备服务人员,实行入院老人之间的互相服务。“群众参与”就是号召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自愿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自愿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或照料服务,在全村形成敬老、助老的良好道德风尚。“政府支持”就是在实行村民自主、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给予具体指导,包括给予一定资助、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等。
(二)农村社会托老所和养老院等模式
租用农村闲置的厂房、校舍、民房,办一些小规模、收费低的养老院或托老所。养老院和托老所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能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满足老人的需求即可。养老院和托老所要与村街诊所或卫生院建立密切联系,使老年人能够方便就医。
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村建设,要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河北时关于“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的重要讲话和国家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我省调研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时的指示精神为契机,把实施农村社会养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建设作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大举措,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政策扶持,多方支援。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办〔〕号)要求,认真落实农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建设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建设,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个人对集体经济薄弱的村街实行结对帮扶,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养老做贡献。同时,要对慈善(基金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表彰和奖励。今年上级下拨的养老体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将主要用于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建设,对于行动缓慢、动作不大、措施不力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要以村街为单位,充分利用闲置的校舍、厂房、民房等房产资源,因陋就简、因地制宜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建设,从满足老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凡是列入新民居建设的村街,必须把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新民居建设规划,确保一起规划,一起实施,一起使用。
(四)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的管理,具体指导村“两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农村社会化养老建设健康、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