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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爆竹经营督管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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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爆竹经营督管实施建议

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做好年《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颁发和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号)及《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的通知》(编[]号)文件精神,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目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新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新的职能分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理顺监管体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期间,按照市编委明确的烟花爆竹新的职能分工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恪尽职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时审查、发放及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及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要协调安监、公安、供销、工商、城管、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市场稽查队伍,统一指挥调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供销社所属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为常年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除专营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二)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络,以市县区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为龙头,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柜)为基础,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检封、统一供货、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五统一”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市县区专营公司的直营连锁点和加盟连锁点,构筑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

三、广泛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一)烟花爆竹市场管理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媒体,包括设立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等手段,广泛宣传非法加工、经营和燃放不合格烟花爆竹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广大市民,特别是农村的广大农民,不要把私贩烟花爆竹当作一般的生意去作,提高他们的安全经营意识。积极发动群众主动揭发检举非法加工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自觉抵制私炮、劣质炮,自觉提高自律意识、安全意识,自觉执行安全燃放规定,遵守公共道德,营造一个祥和、快乐的节日气氛。

(二)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坚持举报必查、查实必处、查处必奖,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新闻单位要设立专题报道,尤其要配合市场稽查,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予以曝光。

四、审批时间及程序

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批发单位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由省安监局审批发放;常设零售单位和季节性网点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编号,市安监局审批发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监局发放。同时保留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凭《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到当地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销售。具体办证程序是:

1、《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海港区、开发区《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由市安监局直接发放,其它县区市安监局委托县区安监局审查发证,供销社系统发放的《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仍按原规定程序发放。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固定零售专营点,本着从严控制数量,确保经营安全,方便群众购买和动态择优的原则布设,按照省安监局下达给的控制指标,结合实际,布设专营点为海港区(含开发区)个,各不超过个,个、个、个、个,其中常设零售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去年数。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多年来在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优势,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由市、县(区)安监、供销部门统一布设。

2、年月日前为申请、布点审查时间。由申办者到所在市、县(区)安监、供销部门提出设点申请,并领取《省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书》、《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和其它需填写的表格。表格填好后依次向有关部门(供销、安监)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经营条件进行认真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办材料需另附:(1)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省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依法经营承诺书》;(3)所设零售点位置平面图。

3、发证时间,城市四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各县发证时间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为提高办事效率,堵塞证照不全的漏洞,安监、公安、供销、工商部门实行合署办公一站式服务,临时办公地点由供销部门提供。市、县(区)安监局会同供销社对各市、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的,由市、县(区)安监局核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供销社核发《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

4、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商户,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和供销社核发的《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年检。

5、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商户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各县(区)安监局对发证情况进行汇总,《市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情况汇总表》填好后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五、批发零售上市和燃放时间

1、城市四区批发零售时间从年月日至月日(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

2、燃放时间限定在月日至月日晚二十四时(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

3、各县批发、零售、燃放时间由各县人民政府规定。

六、市场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l、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

2、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易燃易爆单位及周边地区布设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

3、市场、商场、电话亭、居民楼房院内,不准设点;

4、学校、公园、疗养院、医院,汽车存车场附近米内不准设点;

5、市场边缘米内不准设点;

6、专店经营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

7、专柜经营的,专柜长度不得小于米,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8、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柜内,零售点要配有可存放至箱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公斤)的专用库房,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9、固定零售点、库房内及周围要无明火,无不符合要求的电线,无易燃易爆物品;

10、固定零售点之间距离必须在米以上;

11、固定零售点、库房周边米内,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要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12、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必须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市烟花爆竹销售点》条幅;

13、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严禁离店经营,沿街摆卖;

14、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必须配备专用防火苫布;

15、必须从当地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进货。

烟花爆竹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各市、县(区)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城管局、供销社成立烟花爆竹稽查队伍,管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市场,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城管局、供销社成立督察小组,对县(区)进行督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私购乱销,严禁“私炮”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