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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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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建议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煤炭生产属高危行业,煤矿安全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务之急。各产煤县、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确保安全生产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产煤县、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解决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政[]号文件精神及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将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重心由“重事后处理”调整到“强化事前预防”;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关闭和整治力度,突出重点,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高瓦斯煤矿、基建煤矿、改制煤矿的监管;强化煤矿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具体工作任务是:年底前,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对设计生产能力万吨以下(含万吨)的小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对设计生产能力至万吨(不含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符合延续条件的,只作一次延续,最长不超过年底;整合年生产能力—万吨的矿井,使其年生产能力达到万吨以上。辖区内全部生产煤矿关于缴纳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抵押金、职工工伤保险金、培训及科技兴安、安全标准化等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各产煤县政府要按省、市政府要求,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抓好整治,彻底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产煤县及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整治和监管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安全生产。

(一)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加大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取缔、关闭力度。按省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关闭。威胁大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经核实资源已枯竭的;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借基建名义生产的;以探矿、打水井、开采其它矿种等名义出煤的;越层越界开采没有立即退回并打永久性密闭的;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政府责令关闭的。、两县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专门力量,尽快查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基本情况以及隐患问题,凡属于上述问题之一的,都要予以取缔、关闭。关闭矿井工作,由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煤炭、国土、安监、公安、供电等部门联合实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进行抽查验收。

(二)加强对受水威胁矿井的监管,加大对矿井防治水的监测、监控工作力度。、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存在地表水、井下老空水和各种地质构造导水等威胁的矿井进行认真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地表水防治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对井下受老空水和各种地质构造突水危害的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水安全措施;要严格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安排和实施防探水工作;对井下巷道存水对下部作业构成威胁的矿井,要每天对水危害情况及水闸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水压表压力增高的,要及时放水,确保不出水灾事故。

(三)加强对矿井瓦斯和火灾隐患的监管,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要按照《市煤矿瓦斯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煤安办[]号)要求,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切实抓好瓦斯集中整顿。要大力推广《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落实瓦斯管理人员责任制,强力推进瓦斯治理技术应用。年度经省批复的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向重点煤矿派驻瓦斯防治督导组,认真落实瓦斯防治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井下存在火灾隐患的矿井要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治理措施,落实专人检测水温及CO浓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对火区隐患进行彻底治理,防止发生火灾。  

(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杜绝基建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县骐达煤矿基建工程已结束,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县政府要督促该矿在年月日前通过验收并办完各种证件,否则予以关闭。

(五)加强对已改制煤矿的监管。目前,六个矿业公司及县煤矿均已改制、出售。上述七个煤矿一律按乡镇煤矿纳入所在县、镇(乡)政府监管范畴。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制煤矿的监督检查,尽快督促其办理相关新的证照。

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长治久安

要严格执行煤矿缴纳安全费用的制度。一是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号)建立专用账户,足额提取安全费和维简费,专项用于矿井安全投入。具体提取标准:高瓦斯矿井安全费用为吨煤元,低瓦斯矿井安全费用为吨煤元;维简费一律为吨煤元。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县、镇(乡)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企业安全费用提留使用情况,研究制定约束与奖励机制,确保这一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各产煤县政府要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年生产能力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含万吨)提取万元,年生产能力万吨以上的矿井,每万吨提取万元。最近省政府要出台《安全生产抵押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切实足额提取,严格资金管理。三是监管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全员足额缴纳保险费。认真贯彻省政府的要求,对在煤矿事故中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万元。

要进一步加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效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产煤县煤管部门要对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定期检查,基本要求是每月一次。凡无证上岗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年底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采矿中等以上专业水平。对此,市煤炭主管部门要拿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及时组织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培训工作。

要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使用和推广力度,逐步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年底前实现壁式采煤,进一步提高回采率。

要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和安全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年要达到,年要达到,力争 年达到。

五、明确步骤,确保煤矿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月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各产煤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对等矿业公司及县煤矿井田边界内威胁煤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越层越界开采的;无证非法开采的,乱采滥挖、破坏浪费国家资源的以及资源枯竭的小煤矿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结束后,县政府要总结整顿成果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

第二阶段:年月—月,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各产煤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五号)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评价为C类的矿井进行重点治理整顿。通过治理整顿,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关闭。治理整顿结束后,各产煤县政府要进行验收,并将关闭情况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

第三阶段:年月,市级抽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进一步落实职责,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统一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放在提高办矿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督促加大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投入,强化责任和执法力度,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高瓦斯矿井、受水威胁矿井每月检查不少于两次,其他矿井不少于一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高瓦斯矿井、受水威胁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的合理规划及开发利用监管工作,要加大对持超期采矿许可证、无证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的查处及取缔、关闭力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生产矿井的采掘活动现场实测一次,并及时填图。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生产矿井的采掘活动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于。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未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供应爆炸物品,同时要严厉打击转供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供电单位要切实加强电力供应管理,未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不准擅自供电,对已决定关闭的矿井,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在地供电部门下达停电通知单,电力部门在接到停电通知后,必须严格按照停电通知单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实施停电。同时还要依法查处转供、偷接电等行为。

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参股办矿和参与满报、慌报、迟报事故的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煤矿的“保护伞”,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凡县发现两处,镇(乡)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要对县、镇(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各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认真整改事故隐患,随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县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