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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采管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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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采管实施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号),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依法采购,实现应采尽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采购《省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认真履约验收并按期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统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将当地具有特色、适合管理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要重点做好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当前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政策涉及的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策涉及的采购;全市“三年大变样”、新农村建设涉及的采购;农业开发、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交通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

二、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上要严格执行市、县联动的采购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单位委托市级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并报本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审批事项,由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不得随意放行采购单位的违规操作行为。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增加专家数量和专业门类,建立和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对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价格信息、履约信息等加强管理,及时记录和公布各种违规行为。涉及保密项目采购的,要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的保密项目采购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防止以保密名义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工作。

在集中采购业务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的良性竞争。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档案展评活动,进一步夯实采购工作基础,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严格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部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与追加预算文件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要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均属违规采购,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效益与效率的统一。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发挥政策功能,服务发展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贯彻好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大强制采购或优先购买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工作力度,积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的市场推广应用。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采[]1号)规定,细化优先采购政策。严格审核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使用需要和达到质量要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严格采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规定,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要严格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监管其整改情况。监察部门要将各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和审计监督处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事前监督预防、事中监督约束和事后监督处罚的动态监控体系,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纳入采购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六、加强信息管理,推进网上采购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年在全市全面推开电子化采购。各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注重采购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要贯穿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采购项目效果实施评价时,要跟踪整个采购过程逐步展开工作。考查是否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计划并经过批准;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是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打开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招标标准一致,评标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整个采购过程是否超过规定时间等等。在评价方法上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全程介入机制。在事前准备阶段,就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对一些较大项目及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由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事前论证,设定采购效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在事中实施阶段,根据基础资料到被评价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实地勘察、询问、检查核实填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组织专家对采集的评价基础资料和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价打分,形成评价结论。在事后评价阶段,对评价报告揭示的主要成绩和问题,充分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专家评审组根据交换的意见,复核评价报告结论的数据支持,补充需要说明的情况。由专家评审组最终确认评价报告,并由专家评审组成员集体签字生效。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业素质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在充实采购队伍专职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管理队伍、采购操作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