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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号)作了修订补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号)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和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三)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试点公司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上报备案,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名单附后)
(二)各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一名副主任担任,配备-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上报市金融办备案。
2、建立了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管力量和措施到位。
3、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方案。
4、承诺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四、公司性质和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万元。贫困县设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经批准可以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本县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连续3年赢利,3年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对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且须经过审批和向省金融办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县区放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面覆盖风险。
六、审批程序和试点安排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分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履历。
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风险主管等)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公司股东名册。
7、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验资报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配齐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需要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3、审批或备案机关的其他要求。
(三)县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初审通过后,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由市政府进行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和省金融办的无异议意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年检合格后方可经营,否则认定为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时,应征求市金融办的意见,对经营不规范的,应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办理年检手续。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登记,其审批、备案要求和程序同设立登记。
(六)试点期间,原则上对条件成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的县允许设立至家小额贷款公司。县政府申请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须满足本县第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半年以上、政府实行有效监管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县可以不进行试点,各区不再新增加试点。
七、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一)高度重视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按照“谁试点、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县政府负有加强监督管理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县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协调处置,实施风险处置预案。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制定有效监管办法,实施持续、动态、有效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奖励举报,严惩违法行为。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方面的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财税政策,发挥职能作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巡查,组织专项审计监督,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每月要按时按要求向市、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超规定利率放贷、恶意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和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对各区已经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对县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