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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就业实施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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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就业实施建议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就业机会的增加,劳务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龙头产业、统筹城乡发展的朝阳产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性产业。为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政[]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劳务经济,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劳务经济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发展劳务经济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劳动力就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技能培训为支撑,坚持劳务输出与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完善“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流动有序、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劳务经济发展机制。

(二)发展劳务经济的目标任务是:经过年的努力,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五个体系:推动劳务经济的工作和组织体系,促进劳务经济的政策体系,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引导、政府促进、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广覆盖、多层次、适应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到“十二五”末,力争在外务工总量达到万人,每年净增1万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向非农产业转移达万人,每年净增2万人;农民劳务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上。

二、实施发展劳务经济“六大行动”

(一)劳务输出拓展行动。继续大力加强面向京津等地的劳务输出。

1.拓展劳务输出基地。依托驻外办事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及大型企业,积极主动与输入地政府和用工企业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以及工作配合,不断拓展劳务基地。

2.大力发展劳务经纪制度。强化劳务输出转移的市场引导机制。在外出务工人员中聘请“信息员”,在各乡镇培养“劳务经纪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在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对带出务工人员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可挂靠在依法成立的职介机构或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享受劳务输出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县外省内输出每人元、省外输出每人元、境外输出每人元;职业介绍按不高于每人元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职介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带出务工人员人以上的准予成立劳务中介公司。

3.打造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对品牌劳务输出的统一培训鉴定和规范管理,巩固承德服务员、山庄机电工等十大劳务品牌和知名品牌,扩大品牌影响,拓展输出空间,提高劳务竞争力。

4.强化劳务协作。通过劳务洽谈、劳务联谊等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区域劳务协作,不断开发劳务市场。要加强与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努力实现异地信息互通、权益保障、失业救助,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市外稳定转移。

(二)就地就近转移行动。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鼓励引导性政策措施,拓展农村就业空间。

1.将发展劳务经济与发展本地产业相结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坚持“突出特色、做强畜牧、提高菜果”,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打造特色经济;壮大龙头企业,拉长产业链,积极开发乡村旅游、加工等就业岗位。

2.将发展劳务经济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大力发展城镇二、三产业,发展农村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加快农村金融、农林牧渔、综合技术等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旅游等特色资源,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

3.将发展劳务经济与发展园区经济相结合,下大力气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内各类产业园区要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吸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要下大力做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工作。

(三)自主创业扶持行动。结合创建创业型城市要求开展农村劳动力创业扶持行动。

1.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到城镇经商办企业,鼓励和扶植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引导具有一定实力和技能的农民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为自主创业项目提供各种便利,鼓励其做大、做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企业和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费管理、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力度。对进入城镇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年的小额贷款。对于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筹集、发放、回收、代偿的有关政策和责任。

3.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快创业园区建设,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要落实省市关于土地方面的政策,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促进返乡创业。

(四)劳务素质提升行动。加大培训力度,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贴近市场、突出品牌”的原则,大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务工适应能力。五年培训农村劳动力达到万人,其中年培训万人。培训补贴发放须为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元,其他三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元,补贴数额每人最高不超过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进一步整合职业培训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落实“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农业部门要重点抓好农业科技培训;扶贫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贫困人员的扶贫培训;住建部门重点抓好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的培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抓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农村中学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发挥各有关培训中心及民办培训机构的作用,整合师资、设备、场地等培训资源,探索培训资源有效利用与共享的机制。

培训内容要贴近市场、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培训形式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流动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断扩大培训面;把技能培训与送温暖、送岗位结合起来;实行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一条龙”服务,促进培训与输出就业的结合;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机制。注重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指导和帮助培训基地与院校、乡镇、企业的协作与联合,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五)劳务服务体系强化行动。进一步加强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1.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及网站的功能,畅通劳务信息的采集和渠道。各驻外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劳务信息的采集和反馈。

2.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劳务信息网络。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进一步加强劳务服务机构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完善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平台。全市所有县区劳务工作机构和乡镇劳务工作站应配齐电脑,并对劳务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培训,实现全市劳务信息联网化和办公电子化。抓好国家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试点工作。

3.重视农村就业服务。各级劳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大型劳动力供需洽谈、劳务现场招聘和劳务交流活动。继续大力实施“春风行动”,组织“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下乡活动,积极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全面落实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4.清理和取消各类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就业特别困难的完全失地农民,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帮扶实现就业。

(六)农民工权益维护和帮扶行动。

1.积极推进第二轮“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逐步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2.开展农民工“春暖行动”。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住建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肃查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行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不得收取仲裁费用。建立健全乡镇农民工工会和涵盖农民工的企业工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长期居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组织以团体或家庭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流动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要联系所在企业和农民工积极投保,引导不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更多农民纳入新农保范围。认真执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5.实施农民工帮扶救助行动。市及各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要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劳动纠纷调解、经济法律纠纷调解等帮扶救助服务。法院对农民工追薪、工伤赔偿案件的诉讼费要实行减、免、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组织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实际困难,及时为他们提供帮扶救助。

6.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集体探索建立党组织,发展农民工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团组织,择优推荐优秀农民工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大力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劳务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劳务经济领导体制。市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统筹协调和指导相关工作。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理顺劳务经济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副乡镇长专管,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担任专职信息员,负责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动态管理等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基层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编制,列为财政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原则上不少于人,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逐年增长,缴纳社会保险费。乡镇(街道)社区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逐步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五落实”。各村有组织输出的劳动力情况要每月报乡镇政府和劳动保障事务站(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要按时上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县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每年要办的保障民生的大事、实事之一,制定具体目标,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督查考核。

(二)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开展劳务经济争先创优活动。每年市政府表彰3个发展劳务经济先进县区、个发展劳务经济先进乡镇、个单位(机构)、个劳务经济带头人、个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就近就地就业致富能手。各县区也要开展表彰活动,推动全市劳务经济大发展。

(三)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机构以及帮扶救助等工作支出。劳务经济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