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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市政府第十二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完善政策、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便于操作、注重实效,依法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信用文化,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统一征信平台
1.建立和完善市部门内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法院、公安、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内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信用管理内容,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加快各部门系统内部的信息联通,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2.建立政府信用门户网站。建立市信用门户网站,打造辖区弘扬诚信精神、鞭笞失信行为、传播信用知识、树立城市形象的阵地。相关部门在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市信用门户网站传送并更新相关信息,信用门户网站依法、分层次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大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建立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档案。按照国家管理社会征信业的法律法规,依托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归集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企业和个人身份唯一标识,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保参保缴费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个人综合信用档案。
4.建立信用信息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逐步规范市县相关部门的信息数据库建设,通过对信息的标准化管理,使各部门信用信息收集和实现实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开放性兼顾。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政府信用门户网站和企业、个人综合信用档案的内容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和更新。
(二)实施信用促进工程,加强信用主体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打造诚信政府。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听证制、专家咨询论证制、预告制和通报制,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实现信息化。完善和落实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深化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工作,促使政府工作规范化,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失信惩戒、问责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企业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及媒体监督等手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诚信行为,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对企业、担保机构、金融市场产品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出口退税、政府采购、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享受在财政贴息、担保和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以及各项优惠政策,不得纳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充分运用银企信用对接会、融资洽谈会等形式搭建平台,将守信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每年重点针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逃税骗税、骗保、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开展企业失信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讲诚信、重质量、守合同”,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信用水平。
3.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征信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个人信用的关注度,引导大众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加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报告解读咨询、异议处理等工作,帮助群众正确理解信用报告,正确对待不良记录,有效维护本人权益。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集农户基本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提高广大农民的信用意识。扩大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在面向企业的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出口退税、政府采购、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引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信用报告查询机制,将其守信情况纳入审核范围,在面向个人的招聘、评先、任职等活动中,加强对个人信用情况的考察,促使社会群众将信用意识渗透到各种社会活动中,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
(三)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做好信用市场的“规划、协调、引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建立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帐追收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等单位要加强合作,正确引导、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积极引导业内企业主动使用信用产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广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建立诚信宣传的长效机制,大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日报晚报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信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信用知识普及教育。各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家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公共场所和营业场所的电子宣传屏幕,开展长期的诚信典型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建立和落实区域社会信用环境评价制度,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大力开展“诚信县区、诚信村镇、诚信企业和诚信公民”创建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树立诚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期受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年月底前,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分解任务目标。
(二)年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的三级联通;征集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档案。
(三)年底前,基本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开始广泛使用,信用服务业、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显现雏形。
(四)年底前,基本建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规范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大力推进各个领域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确定联络办公室和联络员。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制定落实有关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1.建立和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信用依法管理、信息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和依法归集。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严格保守信用信息秘密。工商、公安、质监、财政、税务、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以及法院,要依法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和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事业部门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信用信息。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2.建立和落实行政管理服务信用评级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建筑市场和机电设备市场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围的基本条件和参考内容。在建筑市场监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理、特许经营、资质认定、商标认定等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考察认定评价指标。
3.建立和落实债务人信用评级制度。债务人(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使用人)在初次申请贷款、正在使用贷款以及再次申请贷款时,放款金融机构应使用债务人的信用评价报告,及时提示和有效防范风险。
4.建立和落实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级制度。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股权、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制定并使用行业制式合同,建立和落实合同当事人信用评价,使用当事人信用评价报告,以规范交投双方、中介机构、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所市场主体行为,提高成交率,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