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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相关行业税负调整的实施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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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相关行业税负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税负调整的具体幅度和标准

㈠全市范围内的旅店业纳税人调增税负标准,依照其核定营业额原则上调增税负规范不得低于原税负30%规范。

㈡在市区范围内的饮食业纳税人税负调整幅度

月核定营业额档次税负调增幅度

10万元以上30%70%

3万元—10万元30%50%

1万元—3万元30%60%

1万元以下35%65%

以上核定各月营业额档次的纳税人,经调整后的月税收应税率不得低于85%

在县城及县城以下范围内的饮食业纳税人税负调整幅度

月核定营业额档次税负调增幅度

10万元以上20%50%

1万元—10万元20%60%

1万元以下30%60%

㈢以上核定各月营业额档次的纳税人,经调整后的月税收应税率不得低于85%

㈣全市范围内饮食业、旅店业纳税人其经营收入达到起征点,而现核定税负规范低于起征点税负标准的纳税人,税负调整规范必需依照现有税收政策调整到位,即市区范围内纳税人每月核定税负不得低于425元,县城及县城以下范围纳税人每月核定税负不得低于255元。

㈤全市范围内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的下岗再就业纳税人均属此税负调整范围;对个体纳税人每月享受其减免税款667元,逾越其减免税款667元以上的局部必需按规定缴纳税款;对以后批准的享受下岗再就业从事饮食业、旅店业雇佣8人以上的纳税人,按接受下岗再就业人员每人每月享受其减免税款400元,逾越其减免税款每人每月400元部分的应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

㈥对原核定税负偏低的纳税人,经核实要突破调增幅度,不受此税负调增范围约束,按其实际核实数调增;对原核定税负确实偏高的纳税人,经核实低于此调增幅度,应经上一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按其实际核实数调整。

二、税负调整工作步骤

全市饮食业、旅店业税负调整工作从止。具体方法为:

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管理员调查初审阶段;

为各地税分局(所)对所辖纳税人税负调整审核,上报审批阶段;

为税负调整重点检查和执行阶段。

三、调整后税负实施时间

新调整后的税负从月份开始计算征收税款。

四、税负调整的工作要求

㈠此项饮食业、旅店业税负调整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为此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广大地税人员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坚决克服畏难情绪,确保此项税负调整工作的稳妥进行。

㈡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市地税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切实搞好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税负调整工作按质按量按时顺利完成。

㈢税负调整工作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到顺序合法、办税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㈣税负调整工作要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发现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地税机关反映,要建立情况联系、反馈机制,妥善处置好在税负调整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