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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车辆挂牌运营的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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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车辆挂牌运营的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责任落实,管理到位,监管严格,行为规范,平安有序为目标,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引导客运企业做强做大。

二、工作目标

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在年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客车的产权认定工作;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客运企业挂靠经营客车采取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转让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面实行客运企业客车公司化经营。

三、工作方法

㈠准备宣传阶段:

1制定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局依照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府厅发〔〕3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客车挂靠经营工作的意见》交运安发〔〕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召开有关会议。

一是市“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市“清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全市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企业)总经理参与的全市“清挂”工作会议,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清挂”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布署全市进一步“清挂”工作。

二是各客运企业召开挂靠车主会议,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清理”工作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地开展宣教工作,使所有挂靠经营的客车业主都清楚地了解“清挂”工作的目标、范围、内容、时限、措施和相关政策。

3成立车辆产权认定工作督查组。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由市交通局牵头,公安、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的客运企业客车产权认定工作督查组,以便加强对客运企业对客车产权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㈡产权认定阶段:

各客运企业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定形式及顺序对本企业的客车进行产权认定,并提供客车产权认定证明或有关证明资料,区别企业对客车具有全部产权、局部产权或不具有产权的不同情况,以便按省政府府厅发〔〕37号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运安发〔〕56号文的规定分别处置。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的客运企业客车产权认定工作督查组对企业的车辆产权认定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

㈢清理挂靠阶段:

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所辖客运企业完成对挂靠经营客车的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现金收购方式转让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全面实行客运企业客车公司化经营。客运企业在8月25日前将本企业“清挂”工作书面总结报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迎接验收准备工作。

㈣总结验收阶段:

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所辖客运企业客车“清挂”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市“清挂”工作领导小组还将对县“清挂”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㈠以产权明晰为重点,分类清理挂靠车辆

1对企业不具有产权的挂靠经营车辆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⑴对按府厅发〔〕37号文件规定,挂靠车主要求脱钩的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立即料理挂靠车辆脱钩手续。企业不予配合或拖着不办的公安交警部门可凭政府“清挂”领导小组产权认定证明料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交通运管部门凭已转移的车辆行驶证办理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变更手续。 

⑵鼓励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转、受让双方应依法签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收购协议及公证文件报车属地运管机构和具有该车辆经营线路批准权的运管机构备案。

⑶允许企业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

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其分期付款收购协议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按前述规定报运管机构备案。

①协议签订后,企业对车辆有全部的财富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②明确产权收购价格;

③明确分期付款的方式和时限,且首付金额不得少于产权收购价格的10%

④明确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⑤依照《劳动法》规定,明确企业与司乘人员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司乘人员之间不得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防止利用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的方式使清挂工作走过场。凡弄虚作假,名义上收购,实际上仍挂靠经营的按挂靠车辆处置。

⑷原经营省际包车和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按府厅发〔〕3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清理。其中因与相关省协商不成,允许暂不料理各项登记变卦的必需在今年月底前通过向原企业或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车辆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

⑸原经营省内包车和省内三类以上含三类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且未与企业达成产权转让或股份制改造协议的应按府厅发〔〕37号文件的规定立即料理脱钩手续。

⑹积极引导原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挂靠”车辆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一时难以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尤其是平安责任的前提下可暂按现有模式继续经营。对要求脱钩的应立即按府厅发〔〕37号文件的规定料理脱钩手续。

2运输企业具有局部产权的客车,应在月底前采取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现金收购方式转让产权、或实行股份制改造。

㈡切实加强政策引导

1对于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可通过行政许可直接批准其适当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在今后新增客运线路招标评分中可按收购车辆的比例获得加分奖励。

对于企业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申请该线路延续经营许可的招标评分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2鼓励市外企业在市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和我省企业依其已具备的客运经营相应条件,一次性现金收购已脱钩的挂靠”车辆产权,但必需实行公司化经营。

3清挂”工作中,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方式组建的企业,必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并依法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交通运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企业公司化经营承诺,严禁新的挂靠企业的发生。

4车辆产权转让工作中,转受让双方对车辆价值有争议时,各级政府“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应依照既要防止车主漫天要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维护挂靠车主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依法组织车辆价值评估,以便转受让双方依据车辆评估价值共同协商,确定是否由受让方给予转让方适当弥补或不予补偿。

5市、县“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年月底前对“清挂”工作组织验收。

㈢严格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1对按规定已办理脱钩、自脱钩之日起一年整改过渡期满的车辆,仍不具备从事其经营线路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下级机关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

2今后凡企业更新、新增客车和经营期满延续许可投入运行的客运班线和车辆,都必需实行公司化经营。

3清挂工作验收后,企业中仍有挂靠经营车辆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相应的各项车辆规费优惠和减免政策。

4要依靠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的运行监管,尚未装置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仪已损坏和新增加的营运客车必需装置GPS各级交警、运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对GPS和行驶记录仪的后续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车载监控平台,对车辆平安运行实行现场监控,交通运管部门应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相互密切配合,发现违章运行,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5今后凡发生重大客运交通事故,经查实如仍属挂靠经营的车辆,立即由交通运管部门取消该车辆经营资格,收回其经营牌证,并取消该企业一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与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若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客运事故,还将取消该企业二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与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若发生一次死亡l0人及以上的客运事故,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与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发生上述事故的企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平安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平安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6今后凡发生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群体上访事件,经查实如仍属车辆挂靠经营的责成该企业限期整改,清理挂靠,并同时取消该挂靠企业一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与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

7对于企业在行政许可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了行政许可的除取消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三年新增客运许可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营收管理,防止票款流失。对私收和贪污票款等严重影响企业公司化经营的违法乱纪人员,除由其企业按规章制度予以处置外,可通过行业自律,由道路运输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予以通报,各会员企业不予录用。

9各级“清挂”领导小组要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和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特别是客车挂靠的经营活动及国有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挂靠经营的进行清理,防止虚抬收购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0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府厅发〔〕37号、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交运安发〔〕56号文件和本《方案》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加大清挂力度,严格后续监管,将清挂”工作落到实处。市运管处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全市“清挂”工作情况,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按要求如期完成“清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