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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节约资金,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不包括零星的硬件配置)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需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规范。
第四条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是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项目申请书和技术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意见后由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市财政安排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
第十条市财政安排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推销并由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推销部门及市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合同要求,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项目实施过程应接受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实施过程发生变卦必需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并通过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演讲并说明原因,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