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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兴建高层建筑的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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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兴建高层建筑的工作意见

促进楼宇经济快速发展,为提高乡村土地利用率。加快区域中心乡村建设步伐,鼓励在乡村规划区内兴建高层建筑,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高层建筑为50米至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二、根据市乡村总体规划。

㈠东西向乡村主干道大道、东大道两侧和西大道南侧;

㈡南北向乡村主干道南北大道、工业大道两侧;

㈢河、江两侧;

㈣经济开发区;

㈤今后新规划的乡村主干道两侧。

近期重点建设高层建筑的区域范围为南北大道、东大道两侧、西大道南侧和经济开发区。

三、建设高层建筑享受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见附表)

四、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具备建高层建筑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求改建高层建筑的经批准可改变用地条件,不再增加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高层建筑工程完成投资总额的20%时。

六、严格控制小规模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开发。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高层建筑。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住宅为30万元。

八、个人购买高层住宅价格在3000元/m2以下的按普通住宅规范缴纳契税。

九、高层建筑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层次的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处分;办完相关审批手续,享受了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其减免的规费应予追回,并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