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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勘察设计质量,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衔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先设计、后施工的顺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六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书或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衔接方。
第八条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方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衔接方必需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衔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衔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衔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章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需使用国家制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文本。
第十三条委托方和衔接方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勘察设计费。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规范的规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经委托方和衔接方签定后。
㈠委托方和承接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㈡承接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按规定规范收龋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3日内提出意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日内提出意见)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报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料理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勘察设计合同未经报送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无效。
第四章图纸签章审查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料理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图纸签章内容要求:
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勘察设计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图纸内容、比例、出图日期等;
㈡签名栏内应有绘图设计、校对、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查审定等内容;
设计文件必需有专业负责人、总建筑师签名。设计图纸右下角必需有相应等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签名,㈢特级和一、二级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需由具有甲、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承当。并加盖注册职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图纸签章行政审查的内容:
㈠是否持有效证件(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勘察设计单位;
㈡是否使用合法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㈢设计周期是否符合规定。主持设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资格;
㈣是否逾越资质等级项目。
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按规定规范收龋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项目时必需携带以下资料:
㈠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审查表》
㈡报建项目施工图一套。凡符合签章内容要求的工程,应在审查表和主要蓝图(总图,平、立剖面图)上加盖“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
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设计、逾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衔接业务的
㈡出卖、归还、转让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图章。采取不正当手续,衔接业务的
㈢未按规定料理聘用或借用手续。
㈣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规范收费的
㈤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资料和设备的
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
第二十一条衔接方因工作失误。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一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私人挂靠、私人组织或参与衔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㈡剽窃、剽窃、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演讲、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的
㈢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私自为其它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㈣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资料和设备、收受回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