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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方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并依照经审定的地震平安性评价演讲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依照《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应当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并将地震平安性评价演讲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资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
市地震工作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震工作部门,并在省地震工作部门审定地震平安性评价演讲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将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依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不得料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
第十一条从事地震平安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部门核发的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依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本市开展地震平安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资料、构配件和设备。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五条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平安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或者未依照经审定的地震平安性评价演讲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平安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逾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揽地震平安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地震工作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平安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公共财富、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未进行地震平安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料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