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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无证无照经营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彻底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蔓延,势必影响我市经济秩序和文明城市的创建,对和谐社会有很不利的影响。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中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优化投资环境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积极构建长效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市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商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工商、公安、国土、安监、卫生、人劳、民政、建设、发改、商务、交通、质监、环保、文化、广电、农业、烟草、通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汇报本期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形成通力协作、相互配合、整体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整治内容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2、按照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4、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新晨
四、整治目标和部门职责
(一)整治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产业政策不符、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破坏环境、侵占资源、干扰群众日常生活等负面影响严重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无证、照经营户走上合法经营轨道;推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本辖区内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份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三年大变样”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切实将查处无证、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各项许可审批的生产、流通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取缔该领域无证、照经营行为;凡无需办理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部门之间要建立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取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把握政策,分类整治。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要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新晨
六、责任追究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