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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针,将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作为要素参与综合平衡,把保护环境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使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人口计划、生态建设规划互相衔接、互为补充。
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科学决策,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施。
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密切结合的组织程度。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政府要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环境与发展决策内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依法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流域、区域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有利于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关系,促进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技术起点要高,要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达到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一票否决权制度,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凡按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水电。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评价质量,做到项目建设合理选址和布局。
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越权、越级审批的,要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惩处。
三、集中力量,解决重点区域环境问题
城市总体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和布局,并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从源头上消除污染。小城镇建设要认真借鉴区内外的经验,预防为先,高起点规划;老城区要通过规划修编,及时调整工业布局和功能布局。
重点保护好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地、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的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酒泉市污水处理厂扩建、敦煌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要在“十五”期间完成。各县市对城市垃圾处理要有长远的规划,2003年前全面完成垃圾处置场地建设,彻底消除垃圾围城的现象。
继续深化绿色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水平,努力建设生态型现代化城市。“十五”期间,酒泉、敦煌、玉门三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公共绿地提高到12平方米,金塔、安西、肃北、阿克塞四县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0%,人均公共绿地提高到10平方米。酒泉、敦煌两市环境质量指标力争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其它县市要创建环境优美城镇,各县市同时要抓好2~3个重点小城镇环境建设示范区。
控制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新增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加强对现有车辆排气污染的年检和上路抽检,强化在用车监督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清洁能源汽车,确保全区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在大力推进城乡节水,提高工业用水利用率,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基础上,抓好河流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抓好北大河、石油河综合治理和酒泉市工业区废水综合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在水源、流域保护用地和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不得安排有污染的工业和集约型畜、禽等养殖项目。
环保、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防治噪声污染。
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与治理力度,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期一个月以上的必须修筑围墙。短期施工的要定时洒水,防止扬尘污染。实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净化美化城市环境。
四、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县市要根据地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建立相应的重点污染源排放实时监控手段,确保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方式,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实行“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实现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重点抓好石化、造纸、冶炼、食品发酵、电镀、制革、建材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各县市要对本辖区污染负荷前10位的企业进行重点控制,在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达标。列入省、地重点整治的工业污染源,各县市要强化监督管理,并逐步安装重点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特别是明令关闭的小煤矿、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造纸厂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并防止死灰复燃。
大气污染防治要与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相结合,优先发展水力、风力、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能等能源。抢抓“西气东输”工程建设的机遇,积极做好天然气的引用,提高城市燃气化率。
五、加强生态保护,遏止生态恶化
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各县市政府要把生态保护作为保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基础工程来抓,充分调动乡村基层组织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树立家园意识,全面启动绿色家园工程,逐乡、逐村地抓好生态保护和建设。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加强生态用地的保护,冻结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的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严禁乱开乱垦荒地的行为,一经查出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把自然保护与生态绿化统筹考虑,在继续抓好造林绿化的同时,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生态效益显著的天然植被实行人工封育,因地制宜,采取分洪引灌、人工灌溉等措施,给予必要的抚育养。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乡镇工业企业要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于污染的集中控制。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天然甘草等植被的保护,严禁各种人为破坏。扩大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范围,配备机构,充实力量,实行规范管理。积极做好草原“三化”治理,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加强对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化肥、农膜、集约化畜牧业废弃物污染的控制,控制水土流失与农业面源污染。
六、健全环保投资机制,拓展投资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环境保护计划、规划的实施,必须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环保资金投入的落实。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环保投入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的能力建设。要增强环保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步伐。严格落实排污收费政策,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改革排污收费资金使用制度,相对集中使用排污费,发挥排污费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向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恢复生态平衡。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
围绕本地重点环境问题的解决,确定重大环保项目,并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建立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对环保的赠款和优惠贷款,以及按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努力增加城市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
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低耗、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水、气、渣污染物治理技术及实用的集成化技术。加强环保产品和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环保技术和产品市场,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保执法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全面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继续抓好环境警示教育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要在地、县党校和各类管理干部培训、农村集中教育等工作中纳入环境保护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水平。要继续抓好大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在中、小学及幼儿园中普及环境知识。
九、进一步落实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遵照《环境保护法》关于“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总书记关于“坚持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重要指示,切实把保护环境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环保目标任期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定期检查落实,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局面。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乡、村基层组织应明确环境保护职能,有专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把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年度进行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