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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和《**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发[**]112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88号),按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112号政府令),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区公安机关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消防机构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确定一名区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制定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并逐年增加。
(四)建立区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工业经委、商委、人防办、监察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水利局、劳动局、环保局、司法局、旅游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开发区、交通**支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镇乡。每季度最后两个星期内召开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辖区消防安全状况,通报火灾情况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五)组织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监察及有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协调解决有关善后处理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日常消防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一)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和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奖惩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
(二)区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或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被监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公安消防部门,由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镇街乡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和无上级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制订《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五)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各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有住宿生的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自救逃生疏散演练。
(六)宣传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抓好落实。
(七)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适时开展普法教育。
(八)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种植、养殖专业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除外)及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九条需要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从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予以补偿。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未参加保险的,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对复杂、疑难火灾,根据需要由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上级机关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委托权威部门出具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督察制度,对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隐患;对于随时引发火灾的重大隐患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整改,同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将隐患情况上报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要按规定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区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重、特大火灾救援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救援应急机制,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本区域行业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灭火实战演练计划,根据情况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演练,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制度
第十六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各镇街乡要结合新市镇建设、城中村改造、新区开发及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镇街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和占用。
第十七条各镇街乡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巩固现有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增强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事故的能力。要研究建立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经费保障机制,并协调解决专职消防队援外灭火消耗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应发放消防安全须知、消防应急疏散路线图等宣传材料。
第二十条各镇街乡负责推动指导所属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区劳动部门负责对来区求职登记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统计,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养老机构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区广电局要在有线电视台设置消防专栏节目,并每月录制、播放不少于一次。相关媒体、刊物每月要刊登反映我区消防工作内容的稿件,提高全区群众消防安全防范、自救、逃生能力。
第八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作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情况划分等级档次,对评价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不履行与消防相关的法定职责的,消防**支队可以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局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或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